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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由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定销商品房由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监察、发改、物价、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规划、国土、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第七条多层及公共分摊面积仅计入公共楼梯间面积的小高层、高层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单套)可为:45、60、90、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
第八条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条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定价方案由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会同物价、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提出,报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套型(组合)面积不一致的,可上靠购买最接近套型(组合)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不作组合可选套型)。
(二)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小高层和高层定销商品房的,在计算定销商品房面积及与房屋被征收人结算定销商品房价款时,公共分摊面积仅计入小高层、高层的公共楼梯间面积,但其它公共分摊面积仍按规范作为房屋面积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内。
第十三条定销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定销商品房购买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向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申请房源;
(二)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提供房源供应计划;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定销商品房销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销售价格等情况;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备案。定销商品房具备销售条件后,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通知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房屋被征收人选购定销商品房,并向房屋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六)房屋被征收人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持有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变更定销商品房购买人。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未经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定销商品房作为普通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建设、房管和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建设、销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约定的,经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定销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