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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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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农政策”,更好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营运机制,切实加强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全体社员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所属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村级集体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归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征用、拆迁集体资产,其补偿款一律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四条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报告、内部审计、收益分配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及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由社区股份合作社替代原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按章程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维护村级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3.聘任所属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根据需要委派投资参股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

4.制定村级集体资产营运收益的分配初步方案;

5.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的内部监管制度;

6.研究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其他重大事项方案。

第七条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协助、指导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强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对本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年鉴和审计工作;

2.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程序;

4.审核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核销不实资产和债务;

5.负责牵头考核和评价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和成果;

6.参与调处产权纠纷;

7.调查核实侵占、平调、流失村级集体资产等事件;

8.对处置村级集体资产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9.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明细台账,强化动态监管核销不实资产。

第八条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对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本区域内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经营等资产管理工作;

2.研究和制定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协调处理村级集体产权纠纷和资产管理中重大问题;

4.对处置村级集体资产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5.建立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管明细库,对村级集体资产的运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九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区、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2.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3.村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

4.重大的投资活动;

5.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6.重大资产处置、不实资产或债务的核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

7.其他需要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

第十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禁止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直接为参股、合作、合资企业以及任何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质押。严格控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规范金融投资的操作和审批程序,建立金融投资台账,加强动态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关系到村级经济的发展和全体社员利益,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项目建设、资产租赁、物资购置等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运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体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办)、区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投资都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报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转让产权应进入产权交易所等专门机构按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价值超过净资产10%或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至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递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村级集体资产的财务和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财务核算。社区股份合作社,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制定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前,暂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营运状况,必须定期向社员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推行“村账街道”,由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与会计的服务。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由董事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由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随机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后,由所在街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长进行任期审计。

第十七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离任,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本社区股份合作社实际情况提出红利分配初步方案。股份合作社红利分配方案应报所属街道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执行情况纳入街道对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现职干部年度的三个文明考核范围。现职村干部分配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终三个文明考核批复为准,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2.违反规定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社员权益的;

5.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转移集体资产收益的;

6.对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项目进行肢解的。

第二十一条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村级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村级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致使村级集体资产损失的,区、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以及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占有、经营、受让村级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如违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承包金、投资收益、租金、土地使用费和产权转让款的,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