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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小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条为更好地发展创新型经济,进一步完善我区融资服务体系,全力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成立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对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我区小贷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初审发起人和高管人员资质,初审筹建、开业、增资扩股、业务创新等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市金融办加强对我区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区发改局做好小贷公司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区发改局牵头,监察局、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地税局、各街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总结会,总结阶段性工作及布置下阶段工作;或不定期地就小贷公司运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小贷发展的相关政策等召开座谈会。
发改局配合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以及区内小贷工作的开展。
经信局负责做好对小贷企业的服务工作。
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规〔〕1号)的文件规定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配合区金融办做好对小贷公司的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区金融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局配合区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对小贷公司是否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等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
第五条设立区农贷公司除应当符合《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府办[]288号)中对农贷公司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司注册地在区范围内的条件。
第六条小贷公司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如在经营发展中遇到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再由领导小组逐级向上反映,严禁瞒报或越级请示汇报。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合理设定前、中、后台层次清晰的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做到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贷款、担保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授权方式、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十条根据小型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
(一)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小微型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二)严格实施授信管理,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客户分类、预警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
(三)贷款发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贷款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小额贷款(我市暂定标准450万元及以下)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严格控制“过桥贷款”比重。(相关指标的标准依照市最新标准而调整。)
(四)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鼓励小贷公司向“三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费用。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账外经营;
(六)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七)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八)融入资本超过规定比例;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各小贷公司应按要求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小贷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融资比例、开办其他业务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四条由发改局牵头,在市金融办检查以外,组织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小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