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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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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先后发生多起较大以上伤亡火灾事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一高层住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80多人受伤。年4月19日,上海电信大楼施工期间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我市火灾形势也不容乐观,年4月18日晚,区书香苑小区一栋18层在建住宅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400平方米。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各地及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一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福民强市”为工作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级责任,建立标本兼治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及时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副市长谭建忠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劭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潘守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庄、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来安、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邢明典为副组长的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邢柯枫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协调,定期对在建工程火灾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

4.组织住建部门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进行规范,督促在建工程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设置临时消防水源、保证消防通道、配齐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等。

5.组织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7.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核实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内容。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市住建委

(1)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期间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计消防给水设施、是否能够保证随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或临时消火栓,配备消防水带、水枪。

(4)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期间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区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脚手架和维护网,不得违章用火、用电,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5)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

(6)在图纸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65号)文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审查。

(7)收集学习外地外墙保温材料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大力推广应用适用于实际且符合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并做好技术指导和相关宣传工作。

(8)督促建设单位在外保温材料进场施工前到当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同时进行备案,提供外保温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设计选材说明等资料,安装使用前应经过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并将检测报告报至当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

2.市安监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县(市、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施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

3.市公安消防支队

(1)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工程进行审核,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2)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工程组织消防验收,对属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且办理过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3)对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4)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5)对下列情形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检查中发现外保温材料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其他需要函告的。

(6)对建设工程现场违反《省消防条例》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工程建设单位

(1)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2)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专职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6)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7)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8)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9)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10)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11)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施工现场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

(12)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65号)规定的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安装使用前应经过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并将检测报告报至当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

2.工程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监理单位要将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作为重要监督内容,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

(4)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65号)规定的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安装使用前查看外墙保温材料检测报告,对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审批同意使用。

(5)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6)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7)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8)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9)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严格动火审批程序。

(10)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11)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工程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2.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

3.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建筑高度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2)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80mm;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

(3)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

(4)每层应设置临时消火栓,可不设消火栓箱,口径不得小于DN50,对应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按照同层任何一个部位不少于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的规则布置;

(5)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7)每个供水线路的消防竖管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4.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绳和简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5.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员工宿舍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围护网等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7.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8.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9.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等。

10.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近期全国各地建设工地相继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火灾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要务必认清严峻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隐患排查一线,落实到末端,全力推动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凡发生有影响或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要建立单位火灾隐患自查自改,主管行业部门督导检查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将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报道,追踪问效,督促整改,切实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确保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火灾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