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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美化全镇道路景观,提高全镇的建设水平,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区的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依照《镇镇区规划》确定的镇区道路原有商业用房及新镇区建设的各类门面房装修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原有商业用房或新建用房进行门面装修的,须提前向镇市镇办、村镇办申报,同时提供门面装修装饰申请表及装饰方案,经镇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同意后,有村镇办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沿街、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所用文字规范、图案美观、文明大方。
第五条沿镇道路的门面装修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立面效果。
(一)立面装饰形式、色彩应与镇区道路景观及建筑物外立面协调。
(二)店牌、店招不宜遮挡建筑物立面的特色装饰细部。
(三)建筑物边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店招,其高度及外挑距离必须统一。
(四)招牌外挑高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
(五)沿镇区道路房屋门面装修工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应超出原建筑红线范围。悬挑部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不得超过1米。
(六)镇区商业街沿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垂直灯箱,形式以霓红灯为主,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其形式和高度应统一布置,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不小于3米,灯箱外绿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安装空调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要求,门面上禁止安装室外机。
(七)装修工程应采取防火及环保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
第六条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及擅自进行门面装修、擅自悬挂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由镇城管中队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经济处罚,同时,追求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关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镇市镇办、村镇办负责解释。各村(居委)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