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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园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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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园企业发展意见

一、政策扶持的内容

(一)享受政策扶持的对象

享受物流园政策扶持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进驻物流园的企业必须是年7月1日后批准的新办物流企业。

2.企业缴税营业额超3000万元以上的(暂定),或该企业区域范围内进驻的所有企业缴税营业额超3000万元以上的。

(二)物流园进驻企业享受的政策扶持:

1.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回,第三至第五年返回50%。

2.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返回50%,其中年缴税营业额超8000万元的企业返回60%,超过15000万元的企业返回80%。

3.年度实缴增值税总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企业返回6%,年度实缴增值税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返回7%,年度实缴增值税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返回8%。

二、扶持政策的具体规定

1.上述优惠政策中的“比例返回”和“全额返回”均指企业先将本期实现的各项税款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然后依据纳税凭证经审核认定后于次年的第一个季度内返还企业。

2.上述优惠政策中与国家税务部门政策中的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上述优惠政策中的返还部分计入会计科目的“补贴收入”中。

4.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优惠政策,按上级文件为准。

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申报程序

首先由纳税人向物流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会同镇财政所、招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镇招商办公室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再到镇财政所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四、纳税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部门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申报返还的税收缴税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