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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1号)精神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工作的规定》(承办字[]1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秩序和工程建设及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一)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咨询评估论证。对重大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禁止以会议纪要或集体讨论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的特点是施工期和冬闲期非常明显,一定要利用好冬闲期抓好项目的相关手续办理。及时将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完善相关手续,落实建设条件,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的项目顺利实施。严禁以时间紧、有效施工期短为由,私自指定施工队伍先开工建设,后办手续。
(二)推进项目决策规范化。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强化项目规划、节能评估、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条件的审核。尤其是核心城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定要确保山水景观和生态植被得到有效的保护,严禁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及破坏自然景观。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确保各个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建设规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以审批。加强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的审查。要加快“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网上集中管理和“一站式”办理,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
(三)推进项目决策民主化。对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和参与权。在项目决策过程中,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一)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坚持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权限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对招投标核准事项的监督检查,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招标方案组织实施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招投标活动进场交易管理。实践证明,有形市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是解决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个有力举措。市区国有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3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交易活动等要一律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各县(区)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以上金额以下的项目,要进入到县(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对不进入我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而到外地组织招投标和进行场外交易、规避招标的,要严肃查处,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追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顶风违纪,搞暗箱操作的,一经发现,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政府投资工程,除特殊工程外,评标专家应全部从政府组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安排或聘任人员出任评委。
(四)强化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全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违法转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规问题的发生。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出借、借用资质的企业要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信息公示,清理出我市的建筑市场。
(五)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加大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力度,招投标当事人要及时向社会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在省、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平台公告,并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工程概算和资金管理
(一)严格概算控制。各级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审定后的概算为最高控制额,不得随意突破。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于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领导责任。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评审核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二)加强资金管理。凡使用国家、省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规定。
四、加强项目管理
(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避免多头管理,分散实施、职责不清。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发生变更,要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对在项目法人变更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招投标制,凡应招标的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落实合同制,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对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骗取国家资金的,必须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加强项目后评价工作。要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政府投资额度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后评价。
(三)加强项目管理培训。加强对各级政府主管项目建设领导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新上岗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学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管理
(一)树立工程安全质量第一意识。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把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健全安全质量体系,制定相应措施,严格工程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对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法律、法规和客观规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造成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领导责任。
(二)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重大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三)加大违规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查处力度。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做到“十个不准”。即: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
(三)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
(四)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
(五)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准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六)不准擅自批准项目,安排资金。
(七)不准接受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不准向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索、拿、卡、要”,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九)不准违背程序、与企业和招标机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违反国家政策“先上车,后买票”。
(十)不准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有不廉洁反映的人,主管部门该调换岗位的要坚决调换,对顶风违规违法人员,监察和检察机关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排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切实把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安全工程”。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