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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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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68号)、《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82号市长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范围内区、镇级(含街道、开发区,以下简称镇)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按市第82号市长令明确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收付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搞变通,不交叉重复,不体外循环,不改变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单位会计主体地位。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采用国库集中收付,能从源头上监督控制财政资金收付,最大限度地保证收入及时进账和支出效率效益。根据区财政特点,采用国库集中收付和财务集中核算“双集中”的模式;国库集中支付全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

(三)有利于效率提高。改革的效果是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地减少单位资金申请和财政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在方案的设计上,要尽可能体现前瞻性、系统性;在具体操作上,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第六条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各项专款、其他收入和往来资金等。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由财政部门开设,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具体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一)财政部门在市人民银行国库经管机构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三)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下设国库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集中支付账户、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支农直拨专户和契税退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门或者预算单位在政策性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政府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的清算实行网上实时清算。财政零额账户发生的支付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清算。区、镇财政确保有足够的清算资金。对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在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成熟运行前,可以保留适量的备付资金。

第九条取消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外收入单位分户”账户,所有预算外收入(包括单位往来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缴分离。确因特殊需要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预算单位擅自开设的存款账户,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三章国库集中收付基本程序

第十条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实施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分别按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报。部门预算经区、镇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追加、追减调整变化,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单位收支指标。

第十一条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类。财政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实行单位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管理,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财政资金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由缴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收入按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无须当场征收的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征收的收入或零星现金收入,实行集中汇缴。每日营业终了前,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银行向财政部门出具税收缴库单和非税收入清单。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收入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

(一)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为:

(1)税收收入和税收附加;

(2)专项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

基金;

(4)罚没收入;

(5)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二)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为:

(1)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

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等各项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

(2)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个别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但直接缴存条件暂不具备的财政资金,其具体缴库办法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中应当上缴上级或者由各级财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按财政体制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划分、划转、留解。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付;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权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付项目。

第十七条税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请,按规定分别由征收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除税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请,由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对收入退付信息应当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管理、控制预算单位指标、拨款、往来和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调整预算、收入缴库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进度按时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关业务科室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一份返回预算单位办理支付业务,一份送国库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用于审核及支付,同时通过网络直接录入并传输用款指标和用款额度给国库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年度预算批准前,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上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用款控制额度。预算单位根据下达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凭合法合规并手续齐全的有效凭证向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含现金报销)。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接申请单后,审核指标和用款额度,经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审核鉴署意见后由中心经办人员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支付现金的凭支付凭证到银行领取现金。当日营业终了前,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发生的支付,按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并出具预算内外资金清算凭证,财政总会计据以记账。

第二十条所有的工资性支出由财政统一发放。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下设的工资统发专户将工资性收入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每日按照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支出,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并按合同约定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下设的政府采购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当日营业终了前按照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及财务的处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预算单位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财务核对,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预算单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或支付,影响预算单位正常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征收机关不按照规定的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缴纳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延缓缴纳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征收机关擅自变更财政资金退付范围、标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手续,提供虚假审批依据,致使财政资金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新设、保留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撤销账户,账户资金全额收缴财政。

预算单位不按预算安排和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财政资金用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有权部门应扣减单位预算指标,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银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