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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关部门各负其责,区域管辖,联打联防”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城中村”、“烂尾楼”、宾馆和写字楼等传销活动对集中的区域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三、工作任务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对重大传销团伙,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组成专案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侦破力度,掌握其违法犯罪证据,务求一网打尽。
(二)强化互联网监管,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电信、公安等网络监管部门要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三)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通过在社区(村)开展“五个一”工作(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推动建立出租屋监管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六)强化宣传工作,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着重抓好对进城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七)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建设打击传销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落实和督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传销活动。在查处传销中发现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监管,依法查处公众场合非法聚会、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
(三)教育部门要协助指导学校开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的组织和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并对被骗参加传销生活特别贫困的特殊群体进行救助。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培训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利用职业培训从事传销活动。
(六)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加强对建筑市场农民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民工利用建筑施工工地从事传销活动。
(七)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特别是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部分直销企业利用所谓直销模式从事传销活动。
(八)商业银行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人员及组织的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或冻结。
(九)交通、财政、房管、城管、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做好善后协调保障工作。
(十)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积极举报传销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
(十一)法制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细化工作,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执法监督,促进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效开展,提高打击成效。
(十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要依法追究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法院、检察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对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要主动介入,及时审理,依法批捕、起诉。
(十四)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辖区内村(居)委会、社区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和社区管理人员搞好排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基层工商分局(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委会、居委会)“三位一体”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配合作用,及时发现、举报传销活动。
五、工作步骤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抄送区打传办。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排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辖区内普遍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行动,全面掌握辖区传销情况。特别是要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摸底,掌握传销组织的成员情况、藏身窝点、主要违法证据,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实施打击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清查行动,捣毁传销窝点,抓捕传销头目,清理遣散传销人员。每月2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以书面形式向区打传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上报统计报表。区打传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第四阶段:考核总结阶段。由区打传办牵头,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对本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工商、公安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年月10日前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区打传办。区打传办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打传办并通报全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
(二)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打防结合,群防群治。要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建立打击传销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实行群防群治群管制度。各地要将打击传销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行动,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格局。
(四)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执法合力,真正将打击传销工作开展好,并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