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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扎实有效地搞好农村河道疏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责任单位。
镇级验收组由市保先办派驻各镇(区)督导组、各镇(区)农服中心、水利站、财政所(局)等组成。市级验收组由市保先办、市委农办、市水利局、财政局等组成。
第三条验收程序。
各镇(区)在完成河道疏浚后先组织镇级验收组进行自验,自验结束后报市水利局申请市级验收组进行验收,市水利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验收。
第四条验收要求。市镇(区)两级验收组应在河道放水前进行验收。市级验收组验收时要求各镇(区)提供“六个一”资料(河道疏浚分布图、河道疏浚情况汇总表、河道疏浚协议、河道疏浚前后效果图、河道疏浚财务账和河道疏浚总结)和现场,验收结束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五条质量标准。1、清淤至硬底;2、两岸坡整洁,无杂物、杂树;3、河道内无沉船;4、有完整的“六个一”归档资料。
第六条过程检查。
市镇(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河道疏浚的指导与督查,促进各地高标准推进,保证疏浚效果。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