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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搬迁政策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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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搬迁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仓储企业。

二、搬迁原则。坚持“四个有利”的原则,即有利工业结构和布局优化的原则;有利加快工业企业向小区集中的原则;有利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实施的原则;有利改善城市环境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城市化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搬迁要求。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搬迁。同一行业要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以提高集中度,拉长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涉及有污染物排放需治理的企业,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规划予以搬迁。

四、搬迁补偿办法和政策。根据“政府可以承受,企业可以接受”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搬迁企业使用的土地,并给予相关企业相应的补偿。

(一)在城(镇)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工业企业和仓储企业搬迁补偿由区位价补偿和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重置价补偿这两部分组成。

区位价由转制处置价和区位补偿价两部分组成。转制处置价按企业转制时土地的实际作价计算。区位补偿价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按政策规定另行制定(暂定市一类区域25万元/亩;二类区域22万元/亩;三类区域19万元/亩;四类区域15万元/亩;五类区域11万元/亩)。

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重置补偿价由中介机构予以评估并经审核后确定。

(二)在区位价补偿中:

1、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制时土地资产全部剥离的,按区位补偿价补偿给搬迁企业。土地评估价补偿部分由市统一补偿给相应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2、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制时土地资产虽已处置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规定先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按区位价补偿。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区位价补偿。

(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定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奖励标准按区位价和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重置补偿价总额的5%计算。印染企业及限期搬迁企业,可再增加不超过5%的奖励,具体由各镇(包括经济开发区、市城投公司、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经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城(镇)区工业企业和仓储企业搬迁中办理新建房屋登记领证时,凭土地储备中心证明,有关部门应给予收费优惠,其中测绘费、登记费均按标准减半收取;企业搬迁后新建厂房、仓储房的建设配套费可以按实抵扣。

(五)搬迁工作由搬迁企业负责,拆迁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五、企业搬迁的一般程序。企业搬迁应根据“规划确定,政策推动,企业接受”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搬迁。凡符合本意见规定并决定搬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搬迁。因城市规划迫切需要搬迁的,由市建设规划部门提出,报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决定。

(二)权属核查。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搬迁地块或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工作中,有关金融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费用测算。企业搬迁中土地的评估及测算由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搬迁中其他补偿费用的评估及测算由各镇负责。

(四)方案报批。各镇在土地及搬迁费用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搬迁补偿的具体方案,报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签订合同。搬迁方案批准后,由各镇与搬迁企业签订《企业搬迁合同》。

(六)补偿支付。各镇根据《企业搬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企业搬迁、土地收储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支付原则应按搬迁实施计划来制订,可采取先预付30%的定金,用于企业征地和厂房、仓储房建设,其余按搬迁形象进度拨付。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企业搬迁合同》的约定,在镇支付定金后,原产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并共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手续。

(八)产权交付。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产权人向各镇交付搬迁的土地、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

六、其他。

(一)在工业企业搬迁范围内的居民户由各镇按拆迁政策负责拆迁。

(二)涉及整体搬迁中的经营性用地,依土地证确认用地性质,按拆迁政策办理。

(三)各镇按土地总收益扣除土地区位价和地面附着物评估价后的11%上缴市财政。

(四)成立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

(五)未改制工业企业的搬迁政策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