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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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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管治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统筹、整体推进,预防为主、为民惠民”的方针,加快推进卫生服务的重心向社区下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防止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2、坚持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以调整我市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新建扩建为辅,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

4、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满足市民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5、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目标

通过市政府医疗惠民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施,推出一批具有典型作用的示范中心、站,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辐射作用,到年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比例达70%以上。在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配套政策的落实、健全服务网络、普遍推行信息化管理、合理人力配置、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监督管理、畅通筹资渠道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整体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持续、方便、快捷、廉价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连续性的卫生服务。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实际居住人口规模与需求,重点加强农村和镇郊结合部地区的建设。原则上,每个镇(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以下简称区])或每3~5万人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年内,各镇(区)要全面完成目标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示范站的建设任务。

(二)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功能。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六位一体”功能的主体,接受卫生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为主要内容,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实施社区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慢性病的社区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按照市计生委有关要求,开展对辖区内居民的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工作。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卫生进修学校等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逐步建立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的制度,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步伐,力争到年底每万名居民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2人,每万名居民配备1.5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公共卫生医师、2名妇幼保健医师和1名中医执业医师)。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一、二、三人民医院承担社区医护人员临床进修学习的任务,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等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重视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卫生服务流动。全面实行市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工作的制度。鼓励和吸引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五)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各镇(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困难人群救助办法》的精神,加大对城镇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健全以惠民医院为主体、协作机构为补充的医疗救助网络。本着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要积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持和捐赠。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协作机构要与市第二人民医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惠民工程。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一)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常住人口)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镇各承担50%(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按规定自行解决),年不低于12元/人,到年不低于20元/人。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经费承担比例,由各镇(区)自行确定。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将各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10%投向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重点用于基础建设和人才培训。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镇(区)要根据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目标责任书要求,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自行解决)。

(二)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的采购机制。市发改、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发展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界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明码标价、予以公示。市卫生局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并会同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保、计生、药监、物价、民政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考核组织。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评估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和相关专家的作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卫生局要牵头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详实的预决算方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参保人员首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体检。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降低一定的比例。

(四)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的公示工作,执行结算清单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物价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拟开展的特需服务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

(一)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的会计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明确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规范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完善效益和人员收入与药品和检验收益分离的机制,引导中心(站)和人员把精力放在“六位一体”的服务上,倡导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廉洁行医。

(二)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制度。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器械的质量监督,对药剂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使用药品范围、药品存储条件及药械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重视药剂人员的配备,加强岗位培训。

(三)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和家庭病床制度。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稳定有序、良性互动的双向转诊关系。第一、二、三人民医院要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积极推进双向转诊的有序开展。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有序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提供跟踪服务。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和病情的适应症,鼓励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居家养老护理等服务。

(四)积极扶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扶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保证。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扶持以及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要把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费的投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真正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仅是卫生改革的需要,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要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形势,抓好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转变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要利用各种载体,向群众进行宣传,使群众树立健康新观念。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镇(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镇(区)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自查;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具体负责合格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卫生局具体负责,市农办、人口计生、社保、民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参与,严格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的标准开展市社区卫生服务先进镇的评审活动。市卫生局要继续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各镇(区)及所属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四)明确奖惩措施。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升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市政府将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设情况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对达到市级以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标准的将给予奖励。对未达到市合格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标准的服务中心(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