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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与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出发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对全市市镇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或面向基层、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一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明确和保留在推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项目,坚决撤销各种脱离实际、与经济利益挂钩乱收费、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双向核查、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1)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再保留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3)清理工作期间,各镇(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方式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在市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或面向基层、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属于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举办的项目,这次不属清理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重点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已立项多年,形式和内容脱离实际的项目;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主要针对市、镇两级的“一票否决”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重复设立的项目;要求基层或个人出钱出物出工的项目;要求层层设立专门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项目;面向企事业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向本单位职工发补贴、搞福利的项目。
(三)清理工作的方式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对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举办的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只作登记;对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或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项目,在统计的基础上提出清理建议;对市政府、各镇(区)、各部门、全市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行举办的项目只作登记统计,不作保留。
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举办的项目,由发改委、经贸委负责统计、审核。
三、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主要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审核三个阶段进行,根据市统一部署,清理工作需在3月底前完成。
(一)动员部署阶段
1、下发《关于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2、市政府召集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9部门,召开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镇(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撤销的意见,并填写自查登记表、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纠风办(市廉政办)。
(三)审核阶段
1、市纠风办对各镇(区)、各部门上报的登记表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根据清理政策,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召开市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清理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上报。
3、各镇(区)、各部门根据清理结果进行认真整改,对应撤销的项目坚决撤销,对保留的项目加强管理。
四、填报表格的注意事项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附件1),需填写各镇(区)、各部门所有参与和自行设立的项目(范围详见附件1中备注)。“清理意见”一栏填写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3种表格,只需统计市以下(含市)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填报4种表格时,拟保留的项目,包括合并后的新项目;拟撤销的项目,包括合并中被合并的项目;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提供依据文件,一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拟保留的项目经费来源只能是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