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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全市古村落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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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全市古村落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

具有传统特色的古村落是悠久历史的见证,文化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做好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是建设现代文明,传承历史文脉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总体要求,其中明确指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古村落保护的历史责任感,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二、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及时做好古村落的保护规划。根据实际,除了松陵南厍古村已被列入首批市控制保护的古村落外,还要对我市古村风貌保存较好古村落,抓紧做好市古村落控制保护的推荐申报工作。古村落控制保护公布后两年内,古村落所在镇(区)应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市文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古村落保护性修复工程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古村落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古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中,应当根据古村落的历史遗存和现实情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古村落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必须与古村落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古村落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其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原有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者拆除。

(二)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做好古村落内的资源普查。古村落所在地区应当结合从年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配合市文物等部门做好古村落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遗迹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应当登记造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安排资金,财力上保障古村落的保护。市财政每年要辟出古村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古村保护奖励。各镇(区)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应当在土地拍卖所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古村落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

(四)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和古村落所在地镇(区)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地举行一些活动,向广大群众、学生宣传文物知识,宣传保护古村落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

(五)切实保障古村落内古建筑与古构筑物的安全。古村落内的古建筑和石道板、古桥梁、古砖刻门楼等古构筑物、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征得市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门批准。古村落内应当注重公共消防必要设施的安装,古建筑内不得举行危害古建筑的活动。

(六)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保持古村落的原生态。古村落应当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多渠道筹集资金,利用社会资源,加以开发,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村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

(一)古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保护项目的实施。

(二)古村落内的古建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古建筑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古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古建筑的使用性质。

(三)市文物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旅游、园林绿化、农林、水利、国土、环保、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四)古村落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对违反古村落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