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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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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意见

一、目的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康复干预的有效时期。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发现、诊断、干预,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重建生活、学习及社会交往能力,将为他们一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投入少、效果好、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6周岁以下(含6周岁),经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医疗康复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为康复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和经费渠道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对贫困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的残疾儿童实行全额救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补助50%。救助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救助办法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区)残联初审后向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并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

(四)需转介到市级以上专业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须经市残联确认。

(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先行垫付,凭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康复机构和残疾人监护人签定的协议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对象证明,到市残联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