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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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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强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规划局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市规划局应当依申请按照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中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建筑工程竣

工测绘汇交单及竣工测绘光盘;

(五)绿化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提供车位布置图以及社区物业用房移交单(商住项目);

(七)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变更的,应提供规划变更批准文件以及具体公示程序材料;

(八)依法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立面: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第七条 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位置;

(二)横断面位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

(四)管线尺寸;

(五)埋置深度及架空线的架空高度;

(六)其他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由经认定的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

(二)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现状图测绘(含道路桥梁等),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等与红线关系的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查丈计算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平面图比例为1:500;应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规划局;一份由测绘单位存档。

(四)1:500综合管线图、1:1000专业管线图和管线属性表。

第九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完成;规划条件之各项指标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有关事项已经落实,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他内容;

(二)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四)已履行其他法定要求及与规划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验收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规划监察大队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