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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表彰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依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好中选优,公正公平,认真评选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我市全面转型升级、争创发展领先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增添内生动力。
二、评选的名额、范围和对象
这次评选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名额确定为100名(具体见分配表)。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等。要有一定数量的“新人”和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妇女应占一定的比例。
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各区、镇、局(系统)、直属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和获得相应称号者中评选产生。在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新人,其他符合劳模评选条件的均可以参加评选。
凡在~年期间已被评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再作为本次评选的推荐对象。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在评选中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充分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企业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50%,其中一线工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被推荐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10%。农民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1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含农民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被推荐农民的20%。机关事业人选不超过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8%,其中一线职员不少于被推荐机关事业人选的65%。镇、局级领导干部不超过10%。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进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推荐程序
(一)各区、镇、局(系统)和直属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所属单位评选推荐;
(二)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的人选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包括自我推荐)的办法逐级产生,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逐级审核。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不少于3天,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除了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外,还需经本单位职工民主测评,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专业监督分工,分别经纪检监察、工商税务、人保、审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公安检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区、镇、局(系统)、直属单位工会收集汇总送同级党委审定后报市评模办公室;
(四)推荐名单由市评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综合平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模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日报》上进行公示,经过必要的审定、审议程序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五、在评选中应掌握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在评选过程中应坚持“两面向、一兼顾”的原则,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镇、局级领导干部的评选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推荐,原则上不占用基层的指标。
(二)评选类别的界定:
(1)一线工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车间主任以下职工、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建设管理人员;
(2)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3)企业其他人员:是指企业副职、企业管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4)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农(牧、渔)民、农村个体专业户、村干部和农村新型社区负责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担任理事长的人员,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负责人的可以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推荐;
(6)机关事业一线职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含中层)的公务员、职员、教师和医生等;
(7)其他:是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等;
(8)新人:是指外地来工作五年以上,且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9)双创型人才:是指创新创业人才;
(10)社会建设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街道、居委会工作的人员;
(11)所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
(三)关于群众举报推荐人选的处理问题。在推荐过程中,如接到群众对推荐人选的举报,应责成该人选的推荐单位进行认真迅速的调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如在市评模领导小组审议之日前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四)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存在计划外超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及重大治安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污染环境等现象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五)凡未建党组织、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暂不参评。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评选市劳动模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保证评选质量,按时完成评选任务。
评选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评选推荐阶段。
1.召开评选工作会议,部署评选工作;
2.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
3.填写《市劳动模范推荐表》,上报市评模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考察、审核、上报材料阶段。
1.召开有关部门评审会议,对劳模候选人进行审核;
2.召开基层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劳模候选人进行审议;
3.召开评模领导小组会议,对劳模候选人进行初审;
4.填写《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各主管部门及系统、镇党委审核签署意见,并附2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一并上报市评模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公示、审定阶段。
1.劳动模范候选人在所在单位和《日报》上公示;
2.召开市评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推荐名单,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七、表彰和奖励
对经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在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命名表彰,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组织领导
各区、镇、局(系统)、直属单位的评选工作,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工会具体承办”责任制。市评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