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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财政局太财〔〕38号文件精神,在镇财政分局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对财政项目资金(包括市政建设、绿化、水利工程等)的筹集和拨付。专户归集的资金包括人代会批准列入镇级年度预算及年度内预算追加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银行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二、财政项目资金是指所有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或由财政承担(包括承诺)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
三、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项目资金来源筹措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项目招投标及概算、预算和决算评审管理、项目检查、验收和资产移交管理等。
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财政分局共同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起止时间、实施计划、资金来源及支出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五、财政分局落实专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变更实行联合审批制,对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实行财政委托评审制(凡工程总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中介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调研、招投标会议、实施过程检查、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环节,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完整,装订整齐。
六、为提高项目支出透明度,保证支付手续合法完整,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专户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加强对资金流转环节的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分局要认真审核有关工程资料,根据项目招议标会议纪要、合同、审计决算报告及正规发票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资金。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开工后12个月内预付工程总额的40%,24个月内预付工程总额的70%,36个月内付清工程款。拨付程序为由各分管镇长提出拨付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镇长审批后由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