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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建设新型小城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镇区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建管所)是镇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镇绿化建设。
第四条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划:城镇建设区内的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7%;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确有困难并经仓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批准后15天内向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
第五条城镇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种植与管理:
(一)对镇区市政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和道路两侧绿化带,由镇建管所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
(二)对农村所涉及已参加“土地换保障”农户的被征剩余闲置土地,由镇农技站进行统一绿化种植,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对工业区内“征而未用”的土地,由企业自行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由镇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督办。
(四)对企事业单位现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对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的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对在小区规划内暂未建房的空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绿化种植,并负责养护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因城镇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镇绿地的,必须征求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占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和费用。
因城镇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条 城镇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确需砍伐、移埴、截干的,都应经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城镇绿化实行包完好、包整洁“门前双包”责任制,并做到“八个不准”:
(一)不准攀拉、刻划园林绿化设施、践踏和损毁绿篱、花坛、绿岛、草地;
(二)不准爬树、摇树、攀折树枝、划刮树皮、掘取树根;
(三)不准采摘树叶、花果和种子;
(四)不准在树旁、草坪、花坛、绿地上堆物料、乱倒乱扔垃圾及污水污物;
(五)不准擅自砍伐和损坏、窃取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六)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凉晒衣物及悬挂广告、标志牌等;
(七)不准在绿地上放牧、焚烧、挖坑取土、搭棚和停放车辆;
(八)不准在绿地的河池内嬉水及倾倒污水、污物。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建管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