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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生产车间的煤气发生炉是甲类火灾危险场所,在划定的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严禁泄漏。
2、本企业煤气发生炉场所要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监控装置,各车间应认真保护,经营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检查原因,查明泄漏点,妥善处理,直至隐患消除。
3、生产车间、仓库可能有可燃气体泄漏,应保持通风良好,生产车间作业时应打开门窗,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
4、作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严禁超压和其他违章作业。
5、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6、设备防静电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安排检验检测。
7、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8、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科审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凡须进入上述区域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厂内机动车行驶八项禁令制度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8、按厂区内划定的机动车行驶区域路线进行限速行驶。
厂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厂区高处作业人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
2、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要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各项工具、防护用具和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更换或使用。
4、靠近低压电源线路时,应距离低压电线至少2米,在2米内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5、高处作业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
6、脚手架不准超负荷使用(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千克),禁止多人集中在一块脚手板上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不准在没有防护措施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8、板凳、木凳两点间的跨度不得大于3米,铺板宽度不得小于25厘米。
9、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70°,梯脚应置于平实的基础上或设有防滑装置。
10、行车吊装时,人不得站在行车和重物下面,不得超载,钢丝绳要勤换、勤检查,特别是点炉时,要先点火后放气,保持煤气源和火源的平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