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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和正确评估我镇工业企业土地产权现状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通过土地产权完整工作,实现企业资产的完整化和明晰化,有效化解企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防止部分企业因融资需要进行关联担保而产生经营风险,确保我镇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自愿原则。企业确因自身发展,需要完整土地产权的,自愿向镇行政服务中心或有关村委提出完整土地产权的书面申请,报镇政府批准。
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土地产权完整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企业与镇政府或有关村委协商确定。
规划优先原则。企业土地产权完整过程中涉及土地、建筑、产业调整的,必须服从镇村相关规划。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工业企业是指租用镇(村)土地进行经营的现有工业企业。
三、操作办法
(一)中心镇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1、每亩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5万元,土地产权完整后,企业免交租金。在城镇建设中企业需搬迁的,土地由政府原价回购。
2、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建、新增建筑物。
(二)中心镇区以外的工业企业
1、根据镇产业布局规划,企业已经在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完整土地产权。
2、根据镇产业布局规划,在非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照顾办理土地产权完整手续。
(1)服从规划建设进行土地调整时,采取等面积置换的办法迁移至相应工业集中区。迁移中新增土地的,新增部分出让金按迁移时的出让价格结算,由企业承担。
(2)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企业迁移时按当年拆迁政策合理补偿。
(3)企业在迁移前确因自身发展,需要增加建筑物的,须向镇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与镇建管所签定无偿拆除的承诺协议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