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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砖瓦窑业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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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砖瓦窑业实施意见

一、关停标准

根据市、市窑业整治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必须关闭

(1)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窑基在基本农田和在基本农田内取土的;

(2)处在城镇规划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的;

(3)在高速公路和市镇主要道路直观可视范围内的;

(4)跨行政区域异地购土烧砖瓦的;

(5)不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的。

二、关停计划

我镇目前有砖瓦窑厂8家,根据上级要求,至年底前,必须关停窑厂7家,其中年12月31日前关停5家。在年12月31日前关停2家,保留一家收归镇有,收益部分用于扶持我镇薄弱村的发展。

三、工作措施

1、镇政府对按期完成关窑任务的村给予每只50万元的补贴,市政府按窑厂关闭后可争取复垦指标数(以数字国土面积为准),给予每亩5000元的奖励。此二项款项在各村签订窑业关停责任书后先付50%,余下的款项在土地复垦验收结束后支付。

2、对年关闭的砖瓦厂包括保留的一家,按每只80万元收取窑厂关闭延期费,该款项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交镇财政所。对不愿交延期费的可申请提前至年12月31日关闭,镇政府给予同样的补贴和奖励。

3、镇政府对砖瓦窑厂关闭后的土地复垦指标实行统一使用,并对窑厂所在村给予每亩1万元的复垦指标奖励。所在村有项目急需用地的可提出申请,在项目符合市产业导向的前提下,由政府优先给予土地指标(在复垦指标数内),可免收供地指标费,但不享受镇政府每亩1万元的复垦指标奖励。

4、列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停火,农历年前拆除轮窑、烟囱等主要生产设备。砖瓦窑厂关闭后一个季度内必须完成土地的复垦利用工作。

四、工作班子

镇政府成立砖瓦窑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经中心、国土、社保、公安、环保、工商、建管所、安保、司法、供电、农服中心等部门和各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实施砖瓦窑业整治日常工作。各相关村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负责本村砖瓦窑厂的关闭工作。

五、工作责任

(1)各相关村是窑业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村砖瓦窑厂的整治关闭工作,妥善处理好窑业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砖瓦窑厂关闭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土地复垦利用工作,解决好关闭企业的遗留问题。

(2)各相关部门国土、农经中心、建管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窑业取土用地审核。按照墙体改革和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及时注销已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失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收回税务发票。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安全、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窑关停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安全工作和所欠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对非法取土、挖毁耕地的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3)对拒绝执行上述关闭措施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强行关闭,并取消相关经济补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抗拒执行的砖瓦窑厂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