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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清洗行业规范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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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清洗行业规范管治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实施长效监管的领导班子

为确保废塑料清洗(加工)行业规范、有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镇政府成立废塑料清洗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卫生、建设、政法的副镇长为副组长,环保、工商、供电、爱卫办、建设、安全、国土、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行政村(街办)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清理规范,打击不法排污行为

1、对有证照、从事废塑料加工清洗的企业,必须按项目

审批要求规范管理,产生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处理,对未接管处理的,先停产整治达标后生产。

2、对无证无照的废塑料清洗(加工)经营户,各职能部门必须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⑴有条件集中处理的村,在排污总量村自行平衡、用地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由村规划,实行定点集中清洗,产生废水集中经预处理后接入处理厂处理的,可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从事清洗加工业务。

⑵对目前已接入污水处理厂,且具有合法生产经营场所的废塑料清洗(加工)户,在能有排污总量调拔的前提下,补办相关手续后,可以从事废塑料清洗(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⑶对化纤生产企业需自行配套的废塑料清洗(加工)项目,必须具备厂内有生产场地、产生废水与化纤生产废水实行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在完成排污总量削减目标后有排污总量的(或经调拔有排污总量),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增加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3、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废塑料清洗(加工)户,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严肃相处,并予以取缔关停。

三、各司其职,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

各职能部门、各行村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镇村互动、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坚决杜绝塑料清洗企业(户)清理后死灰复燃,违法排污。

1、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职责要求: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报批企业环境影响的评价、废水预处理、污水入网接管、达标排放以及排污总量的平衡等指导服务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土地管理部门要全面清理塑料清洗企业(户)的用地情况,对非法占地经营,要依法严肃查处。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户)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并制订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未有合法手续,不得供电。

建设、城管部门要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爱卫部门要全面治理房前屋后、主要道路、公共用地上的“脏、乱、差”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2、各行政村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废塑料清洗(加工)项目监督管理。认真排查清理非法从事废塑料清洗(加工)的企业和经营户;不得擅自供地、供电和收取非法经营企业的租金和其它费用;发现非法经营户,必须立即向工商、环保、电力、土管等职能部门汇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

3、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赋予的多种监督管理手段,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企业。对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扯皮推诿,监管不到位等不作为行为,要追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由镇政府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废塑料清洗行业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