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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重要保障。全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以下简称单位)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今年年底前,全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95%以上。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市局印制的统一文本。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种、岗位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
(三)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如法人主体发生变化,应根据改制的要求重新签订。
(四)劳动合同由各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在一个月内到镇劳动保障所办理鉴证手续。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五)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六)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培训协议明确的服务期限的,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一个月后予以辞退。
(八)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教育后仍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00至500元的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
二、严格实行“月薪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九)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单位内部分配需要,自主决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的项目主要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
(十)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工资可以先做后付,但至少下月支付上月最多不能拖欠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每月支付一次。
(十一)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指令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十二)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加班工资。
(十三)执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形式。
(十四)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单位应遵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十五)单位应建立劳动工资管理联络人制度,原则上要求单位有专职人员管理劳动工资,规模较小的也应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工资管理的具体工作。单位必须按月向镇劳动保障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其构成;职工工资总额及其构成;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及其构成。
三、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六)按照广覆盖、低水平、积累式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使农民养老由家庭式保障为主逐步向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转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全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均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鼓励农村有劳动收入的其他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55周岁(女职工至50周岁)。今年年底,全镇各企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95%以上。
(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缴纳的标准从2003年1月起,每月缴纳80元,全年960元。其中:个人、企业各承担50%,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按季缴纳,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十八)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统一编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记在参保个人名下。镇劳动保障所应及时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的保险费和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根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积累总额,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保险费可连本带息一次性退回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十)养老保险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提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基金,不得使用保险基金直接投资、拆借、抵押或者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强化措施手段,全面推进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一)各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劳动保障工作摆上位置。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处。同时要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积极营造劳动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环境。努力开创全镇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