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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监察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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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监察管治意见

第一条:凡镇政府投资的镇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上级财政拔款和市局部门专户资金投资由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镇财政投资拔款有关村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实行集体班子决策制度,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形式地向社会宣传公示,广泛倾听意见,保障公众对工程建设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民主,预防决策徇私,严禁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第三条: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建管所)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部门,应具体负责,严格规范制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工程预算、申请开工、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程序,并征求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有关资料报送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实行事前廉政监察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村、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产采购(单项采购在3万元以上)均应依法纳入镇政府招投标管理。由镇建管所负责申报和按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并向镇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有关招标文件、资料,由监督部门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严格合同制度。镇建管所负责草拟的工程建设合同,必须包括廉政内容,明确保廉责任。招投标会上,镇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与中标施工单位责任、项目法定人或责任人、监理单位、建管、质量、安全、财政、审计等责任部门应当场签订廉政合同,事后,由镇建管所负责将招投标资料送镇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将随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镇建管所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的责任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需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施工情况变化、工程增减的书面要求等,应负责健全工程联系单制度,初审原因、范围、条件和依据,并征求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的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批,对需要突破投资概算的调整或追加投资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向镇纪检监察部门说明原委,经镇集体班子讨论决定后,按程序要求进行项目审批,上述所有书面资料由镇建管所扎口报送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镇成立政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纪检监察、建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建管所),其主要职能:一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二是制订镇招投标工作规则;三是负责招投标工作,受理和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五是负责和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六是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估,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供应商等信息网络。

第八条:镇财政(审计)部门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对工程预决算、工程价款变动、工程资金的筹集和工程款支付条件及进度予以监督复核,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安排计划,按工程合同要求支付拨款,加大审计监督强度。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对建管所负责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定价25%(含)以上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加强对政府工程进展和质量、竣工验收结算、资金调拨使用等方面进行随机跟踪监督,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监督,与有关部门重点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建设目标一致,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廉政)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是否落实。

第十条:镇建管所对施工单位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为应予以通报,禁止其参与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包,并抄送镇纪检监察部门。镇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视情节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层层落实保廉责任,责任部门、责任领导(人)明确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工程计划、工作任务、实施措施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严禁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对于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于违反规定或监督失控造成资金流失的,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等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规定,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