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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卫生基本设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努力提供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连续、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职能
1、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实施健康促进;开展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提供院前急救;负责对已经明确的慢性病规范化管理。
2、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人登记管理、终末消毒和疫点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等工作。
3、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个人与家庭的合同式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临终关怀服务。
4、协助做好社区内防盲治盲、精神病防治、监测和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优生优育指导、性传播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孕情监测。
5、负责社区内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等工作。
三、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名卫技人员的标准配备,从具有乡村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统一调配。
卫技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册在岗并有乡村执业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
(2)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人员。
(3)个人需向所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必须遵纪守法,平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专业,服务优质,未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5)经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书面考试和考核且成绩合格。
凡录用的卫技人员必须与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四、安置办法
1、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乡村医生,按实际从业工龄给予每年180元的经济补贴。
2、对女满50—55周岁(不含55周岁)的人员,由于不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适当给予经济补贴。标准为:50周岁90元/年;51周岁108元/年;52周岁126元/年;53周岁144元/年;54周岁162元/年。
3、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人员,由所在辖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安置资金由镇、村承担。
五、加强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站受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并接受所辖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2、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服务中心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实行制度、人员、药品、建设标准、财务、业务“六统一”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需要每年聘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和医用器材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由专人保管,并建好各类台账。
5、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规定,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6、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严禁集体资产流失和公共财物的损坏。
7、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按《镇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奖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