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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及毒源普查整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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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及毒源普查整治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危害告知制度,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建立组织

镇成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办。

三、工作重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对全镇所有存在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的化工、冶金、建材、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及毒源普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名录》、《植物毒素目录》、《动物毒素目录》及作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底数及毒源分布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毒源数据库。

(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引进、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

(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14)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台帐资料。

(四)明确职责,全力搞好整治和普查工作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危害鉴定工作;

(4)负责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产及使用企业的调查工作,完成动植物毒素中毒的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完成毒源数据库的建立。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调查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以及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职责:

(1)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整治普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排查自查,认真填写好《市生产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情况调查表》。

2、整改提高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整治情况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达标。

3、考核迎检阶段

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我镇专项整治达标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的同时,针对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并积极探索职业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