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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整治范围
治理的范围:有固定的建筑物、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参与、但未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寺、观、庙、庵等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未经批准场所)。
三、治理要求
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明确各村(社区)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责任,牢固树立宗教无小事的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抓好此次治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
根据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给我镇的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任务书,按照“拆”、“改”为主原则,现明确如下治理要求:
1、对整治工作中明确要求拆除的非法活动场所,要坚决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妥善清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原使用土地予以复垦或绿化。拆除的对象主要是规模小、条件差、建成时间短、存在问题多又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未经批准场所;
2、有条件改作他用,上级未明确要求拆除的,要彻底清除内部器物,佛像、神像、宗教用品及其标志要全部清理存放到合法场所,外观也不得留有寺庙痕迹。对改为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的,要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规范管理。
3、对有条件“整合”到别的合法场所的,可以根据不同信众的需要,在该场所(合法场所或者拟“转”场所)内设立几个佛堂,被“合”场所要坚决予以拆除或改作他用。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落实方案
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提出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要求,全面部署全镇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
各村(社区)根据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集中治理
各村(社区)对照整治任务和治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细化目标、细化措施。要结合实际、集中时间、形成合力、合理安排、有序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各村(社区)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及时、有效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加强对治理工作指导、督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成果
各村(社区)上报本辖区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接受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验收。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整治工作,成立由镇统战、纪委、组织、宣传、调解中心、工会、妇联、公安、民政、外口、司法、国土、建设、城管、文教等为成员单位的治理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排查情况,分析问题,处理矛盾。各村要切实重视对未经批准场所的治理工作,研究制订方案,从组织机制、人员配备上予以保障。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治理工作:统战部门要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掌握政策;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做好网络舆情的管理,营造有利于治理未经批准场所的良好氛围;国土、建设、城管部门对拒不整改的未经批准场所,以非法用地或者违章建筑的名义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活动;调解中心负责专项治理期间的信访工作;纪委对从事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治理工作中执行不力的组织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合法场所要对信教群众进行积极的教育、疏导,充分发挥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的示范作用,吸引信教群众到合法场所过正常宗教生活,减少和消除私搭乱建小庙的支持群体。
3、掌握政策,依法行政。治理工作要淡化宗教色彩,要严格按照《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不要攻击和诋毁宗教,注重策略,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避免伤害宗教感情,引发信教群众的抵触情绪,对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不能草率处理。
4、加强宣传,合理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以正确的舆论营造有利于对未经批准场所进行治理的良好氛围,使群众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活动自由,帮助他们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要宣传未经批准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的危害,争取群众理解、支持、配合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香头、发起人等的转化教育和疏导工作,讲明道理,讲透政策。
5、建立机制,长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责任制,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之中;要实行责任追究制,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特别是做好防“回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及时通报问题;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促进未经批准场所治理工作成果的巩固,防上治理后“回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