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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新一轮新农合制度的政策要点和重要意义。年我市新农合较上一轮有较大调整和变动。主要政策要点和特点如下:
一是筹资水平大幅增加。年新农合人均为筹资37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30元/人(含大病救助基金10元);镇财政补贴110元/人;非学生参合人员个人缴纳保费130元/人。为提高大额住院费用结报率,根据市新农合基金征缴工作会议精神,非学生参合者另缴新农合补充保险费30元/人。这样年新农合人均筹资实际水平达人均400元。非学生参合人员个人应缴保费和市镇两级补贴标准分别由上年的120元、110元和100元提高到160元、13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40元、20元和10元。贫困人口(指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通过逐级提高筹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基金盘子,提高参合人员住院结报补偿比例。
二是住院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年新农合住院结报补偿比例比上年提高约4%。非学生参合人员住院结报补偿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标准为:301—5000元补偿82%;5001—3万元补偿88%;3万以上补偿95%。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由上一轮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学生住院补偿标准也有相应提高,起付线为150元,补偿封顶额15万元。非学生参合人员在市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补偿;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本市以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因急诊、抢救在外市一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非整户参合的参合人员,必须把家庭未参合人员历年应缴保费补全后才能按上述标准的70%补偿。参合的精神病人取消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病人在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设置起付线300元,再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参合人员到外市诊治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告知手续的,按补偿标准的90%结报。
三是门诊补偿政策有所调整。门诊补偿仍取消个人家庭帐户,实行全市统筹和处方限额,应得个人补偿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在门诊费用中通过市民卡刷卡直接扣除予以补偿。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急诊时每次处方限额由上年的70元提高到100元,结报补偿比例由上年的45%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急诊时,处方限额由上年的40元提高到50元,补偿比例由上年的45%提高到60%,门诊结报补偿每日限报一次。年度门诊补偿封顶额度仍为300元。贫困人口、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及补偿结报比例为70%,封顶额为500元。参合人员在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达到封顶额度后,再次在本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市民卡)的医疗费用且符合报支规定的,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底视基金使用情况给予门诊大病救助。
四是大病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大。年我市新农合继续实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和贫困人员救助政策。
1、大病救助对象:参合人员中的贫困人口、民政重点优扶对象和市合管办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患者。
2、救助标准和办法:
(1)贫困人口和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救助由原来的30%提高到100%;如在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负部分再救助80%。
(2)患有精神疾病的参合人员住院(限三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结报补偿外,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救助。
(3)贫困人口、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同时享受贫困救助和精神疾病救助。
3、门诊救助范围:门诊救助范围由上年的7种增加到12种。即在慢性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精神病、器官移植、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基础上增加了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症等病种。
4、门诊救助标准: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慢性尿毒症(肾透析)病人,其每三个月的门诊放化疗及相关检查费和透析费用按一次住院标准纳入住院结报。其中尿毒症患者在正常结报补偿后,剩余自理部分再给予50%的救助。其余病种根据费用发生情况分别给予1000—5000元内的救助(其中器官移植5000元,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3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其余1000元)。
5、门诊救助办法:经严格界定符合门诊救助范围的参合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合管办审核后年终,通过有效途径统一发放一次性救助费。
五是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年,我市将在非学生参合人员中全面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贫困人口、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参保,其余人员个人缴纳补充保费30元/人。新农合保费和补充保费一起缴纳,第一年度不参保者,以后年度参保须经审核认可后方能参保。补充保险推出的重大疾病服务病种第一年暂定为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良性脑肿瘤、严重帕金森病等5种,以后逐步扩大到20余种。补充保险的功能主要用于1万元以上大额住院费用参合人员在新农合正常结报补偿后进行二次补偿,以减轻这部分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突出问题。
二、把握新一轮新农合基金征缴的办法和要求。
1、年新农合参合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其余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所有人员均可参加新农合;本市户籍但在外市就读的学生,就读地不享受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参加本市的新农合;在本市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外市籍大学生可参加本市新农合。
2、本市户籍的学生,除贫困学生外,保费由市学生保险处按120元/人·年的标准负责征收;
3、户籍在本市但在外市就读的学生,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本市新农合。
4、非学生参合人员个人保费由户口所在地村委(街办)以户为单位按160元/人·年的标准负责征收,并依据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严格实行一人一号的保险号码制度,参合率要确保100%。
5、贫困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部门保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市财政补贴65元/人·年,镇财政补贴65元/人·年)。此类参合人员名册由所在村(街办)负责登记,镇民政科、总工会把关。
6、各类企业在册职工(包括临时工及本市外镇在本企业的职工)人数由镇政府会同地税部门核定,由地税部门以企业为单位按65元/人·年的标准负责代征收,基金由所在企业承担,统一纳入镇财政补贴总额。
7、全市年新农合基金征缴,基金于12月底前统一解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在规定的征缴截止日后,不再接纳参合人员当年参合。下年度参合时补缴历年度应缴保费,补缴标准按130元/人·年执行。当年度退伍军人的参合时间可以适当延后,但必须在退伍后一个月内持有效证明到镇爱卫办办理相关参合手续。
8、家庭住址在各村的非农人口个人保费由各村负责征收,街办提供明细予以配合。
三、抓紧落实基金征缴的相关措施。新农合基金征缴工作是一项惠及百姓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镇新农合基金征缴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征缴任务。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班子。各村(街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负主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业务人员集中精力抓征缴工作。要加大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力度。
二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级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工作任务,对照时间任务,倒排工作进度,周密部署分工,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征缴任务。
三要加强督查,尽心尽职。各村(街办)业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尽力,不厌其烦,深入各村各户,认真细致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准确操作,严格核对,加强沟通,确保信息不错不漏,达到“两个百分之百”:即应参合人员100%参合;参合信息准确率100%。
四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地税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企业职工数据;派出所应准确提供辖区内各企业非本市外来职工人数等信息;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准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名单;镇工会提供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人员信息;劳动社保部门提供本镇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卫生部门要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把我镇年新农合基金征缴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圆满完成市下达我镇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