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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资产出租的要求
镇属及各村(社区)土地、房屋等集体固定资产的出租,要考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租金收入的最大化,对承租户要进行筛选,择优出租。
二、集体资产出租收取的标准
1、厂房租金:工业厂房原则上按每平方米每年70-120元的标准收缴,其中:有行车的标准厂房为每平方米100-120元,普通标准厂房或带货运电梯的两层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米为80-90元。个别房屋破旧、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房屋,可适当降低,但每平方米每年不得低于70元的标准收缴。
2、土地租金: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每年25-30元;商业用地按每平方米每年30元标准收缴。
3、电力设施租金:可采取两种方式收取,一是按变压器使用每KVA每年180-200元的标准收缴;二是按租赁企业用电量每度电5分的标准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资产办和各村视情况而定。
3、集体其他资产出租的最低年租金,按不低于租用资产原价的10%的比例收取。
5、对亩均产出达不到200万元的租赁企业,镇资产办和各村(社区)视情况可在以上租金收取标准上适当提高租金。
6、对在镇属工业小区或村(社区)集体区域内一次性买断集体资产的企业,每年可收取公共道路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收取标准由镇资产办和各村(社区)自定。
7、租赁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属常规房屋大修,在承租方交足租金的前提下,由资产权属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5%。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相连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重大损坏的,资产权属单位可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规范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期限
1、集体资产的出租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坚决杜绝口头协议。
2、租赁合同期限实行二至三年一签,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须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
3、本通知出台后,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采用全镇统一的合同格式。凡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租金低于上述收取标准的,由各村与承租方协商调整,待合同期满一律应进行调整,不得擅自降低租金收取标准。对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须报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加大租金收缴力度,确保租金收入按时足额到位
集体资产出租原则上是实行先付后用。镇资产办和各村(社区)对年度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租赁合同在一个农历年度收缴完成,对历年拖欠的租金,要严格制定催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讨,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