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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纪工委、国土澄江分局、镇村建设科、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强化工作职责
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2、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区、村(社区)“一把手”负责制,管理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社区)主任、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属地负责人对在其任期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负全部责任。
3、街道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并定期汇总上报违法用地情况。各管理区、村(社区)要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识,及时掌握违法用地动态,加大制止查处力度,有效规范用地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
1、所有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必须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用地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违法用地行为主体承担,违法用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街道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组织年度评比,并通报结果。当年度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村(社区),取消其参与街道行政工作先进村(社区)评比的资格。
3、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的,追究村(社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1)因巡查不力而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对所在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在指定时间内未实行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对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记过处分,对村(社区)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3)村(社区)辖区内当年度累计发现2宗以上(含)违法用地,并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主任、党组织书记记大过、记过和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街道职能部门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