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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1、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镇和开发区依据各自的产业特色编制的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评审论证、批准并开始组织实施的,每个集群规划补贴规划编制评审经费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经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特色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区政府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的25%返回给各镇和开发区用于项目建设。区有关部门帮助相关项目向上争取到国家和省、市用地指标的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由该部门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各镇和开发区依托各自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并被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认定为“××之都”荣誉称号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之乡”、“××名镇”、“××城”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
4、各镇和开发区在各自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内争取到设立省级质量检测中心的补贴100万元,争取到设立国家级质量检测中心的补贴120万元。
5、加强专业市场建设,强化专业市场与产业配套,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市场空间,围绕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市场、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特色产业集群园区置业兴业
1、鼓励区内外各类投资者进入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凡新进入园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性经营主体,两年内免征综合规费。
2、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进入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行业国际排名前5位或国内排名前5位的知名企业(由企业提供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相关证明材料),进入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内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其建设规费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一票通收,其他区属行政性规费一律按下限收取,综合规费两年免征期结束后实行定额征收,当年新增销售收入实行零规费。
3、积极培育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对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内的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经国家行业协会或国家统计局认定,进入国内同行业前3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内各类投资者在有效投入、招商引资、争创品牌、税收贡献、技术创新方面的奖项按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所定的标准执行。
5、在特色产业集群规划园区内新建标准厂房均可享受区政府工业集中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奖励。
三、其他
1、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经省级批准的特色产业集群及进入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直接配套的服务业企业。
2、本意见中涉及区奖励部分由区财政列支。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