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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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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管治意见

一、总体目标

遵循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解决农贸市场低档次、环境差为重点,全面改造硬件设施,整体提升市场档次,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区农贸市场面貌有明显改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

二、改造要求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为移地新建、原址改造和内部提升三类,具体要求为: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应按照《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实施(《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另行制定)。

2、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按服务人口15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定。

三、扶持政策

我区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享受以下政策:

1、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进行扶持,奖励对象为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1)农贸市场按照市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4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5万元。

(2)农贸市场按照区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

(3)对原市场进行内部改造提升的,视情况奖励3-5万元。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以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2、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非对外销售部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减免,人防费减半征收,建设过程中的其它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3、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区工商局根据市场改造提升情况给予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工商局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提升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地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由各镇、开发区负责取缔或归并。

2、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严格控制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良行为。

3、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的项目立项工作,每年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不达标的市场提出整改意见,对验收达标的市场提出奖励建议。

4、区规划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内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区建设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5、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

6、公安、城管、卫生、环保、物价、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配合各镇、开发区取缔或归并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

7、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农贸市场,建成后统一交由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管。

五、组织领导

1、区政府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经贸、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卫生、环保、物价、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2、各镇、开发区和区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各项工作。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