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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区域统一规划、区镇分级管理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一)统筹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
区统一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对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1.区直属医疗机构(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及区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和常武太湖医院)由区卫生局全面履行管理责任,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所在镇(开发区)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
2.二级医院建设单位及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卫生局负责人事和业务管理,涉及单位领导班子调整事项,应征求所在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其他管理职能由所在镇(开发区)负责,包括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所在村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建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为主、区镇分级负担、多渠道筹措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
(一)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经费保障
1.区直属医疗机构由区财政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其中:人员经费按编制数定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经考核确定后,由区财政承担;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10万元以上,下同)购置等按区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区财政定项补助。公立医院改革后,相关补助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2.区公共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区级部门预算,其中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经费按实际支出数由区财政全额安排。
(二)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费保障
1.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经费经考核确定后,由区财政承担。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偿。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镇财政各半承担。
3.基本建设资金。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建设标准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因各镇规划调整迁建项目除外),不足部分由镇和医院承担。
4.大型设备购置费。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配置标准内的设备采购价的5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镇和医院承担。
(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费保障
1.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支付。各镇、街道要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办法。
2.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区、镇将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3.其他专项补助。
所在镇、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建立乡村医生收入绩效考核机制。
(四)二级医院建设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一)医疗卫生单位新建、改扩建均由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设计”,按管理职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1.区直属医疗机构和区公共卫生机构的报批程序: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区卫生局汇总,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会商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分年下达基建补助经费指标。
2.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批程序: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镇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汇总,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会商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分年下达基建补助经费指标。
3.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区直属医疗机构和区公共卫生机构基建项目统一由区投融资公司进行代建,竣工验收后移交单位使用。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建项目由各镇(开发区)组织实施。
四、加强设备购置更新和闲置资产管理
(一)区直属医院机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二)区公共卫生机构设备购置更新应纳入部门预算,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
(三)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型设备购置更新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镇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四)加强闲置资产管理。区直属医疗机构和区公共卫生机构的闲置资产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和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卫生事业发展。镇(开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闲置资产由区卫生局会同各镇(开发区)统一管理和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五、强化措施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管理和补偿责任,区、镇各级政府要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卫生政府投入和增长机制。镇(开发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各镇(开发区)目标考核内容。
2.制止发生新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基层卫生院已经形成的债务,区、镇两级政府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消化和压缩卫生债务。
3.加强监督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和镇(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债务及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