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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管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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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管治工作意见

一、严格按规划实施各项建设

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同意后,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同时执行好以下两项制度:

1、规划公示制度:各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在施工现场对规划及建筑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一周,征求群众意见,在无特殊情况下方可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聘请1—2名社会监督员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2、会同验线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委托放线定位后,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民监督员等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二、严格实施附带拆迁

实施项目建设时,有附带拆迁内容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工程放线前,核定拆迁的内容必须全部拆除到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特殊情况需部分保留用作临时施工现场管理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使用。

3、规划验收之前,附带拆迁建筑(包括施工管理用房)必须全部拆迁到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按法律程序执行,所涉及的经费一律由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未到位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三、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依法综合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规划、消防、质监、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单项验收。

2、工程项目实行由建设局统一组织的综合管理检查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3、综合检查通过后,建设工程才能投入使用,相关职能部门才能为之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未经综合检查或综合检查不达标,以及政府规费、土地出让金等没有结清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为之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四、加强附带征地建设费、规费征缴管理

所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及时按规定缴纳附带征地建设费和有关规费。

(一)附带征地建设费:根据规划建设条件和溧政发149号文件规定,除行政、事业单位及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外,有附带建设任务的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

1、附带征地费:按附带征地实际应付金额,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一次性向市国土局交清。 

2、市政附带建设费:按附带建设的用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市建设局交清。

3、绿化附带建设费:按附带建设的用地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市城管局交清。

4、附带建设费分别汇入市财政市政建设、绿化建设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各自性质专款专用。

(二)政府五项规费: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五项规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白蚁防治费)征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政府五项规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2、“政府五项规费”由各征收单位分别委托后,由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统一征收,“政府五项规费”没有结清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政府五项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各自性质专款专用。

4、规划局在代征“政府五项规费”时应按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票收缴,做到应收尽收,有关规费减免按规定执行。

5、代征手续费由财政局按政策规定与规划局结算。

6、除行政、事业单位及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外,规费一般不予减免。

五、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另文下发。

六、除溧城镇外,其余各镇(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