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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指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按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凡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或者根据市政府指令需实施代建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交通、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暂不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政府基金、规费和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类借款、上级补助资金、接受外界捐赠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六条代建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和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的方式,组织项目督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对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中介机构作为财政现场代表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负责对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参与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和监督过程依法进行监察。
(七)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八)配合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以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五)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和市建设局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六)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
(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项目代建单位或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代建方式。
(二)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市发改局在以上两种形式中批复审定招标方案。
(三)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代建费标准为项目代建总投资额的1%3%
(四)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施工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五)代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别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将项目管理权、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支付。
(二)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或业主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的招标结果以及合同文本。
(四)对市财政局指定实行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一)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结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1.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但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2.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市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二)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用。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三)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1天按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投标资格。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对代建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对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损失的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