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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产权关系时,涉及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工商、税务、公证等变更手续(除土地权属变更后改变用途的)的规费,市各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一律只收工本费(除按规定上缴市级以上的有关规费以外);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实行先缴纳,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市、镇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镇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自与保荐机构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协议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镇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50%的奖励,在上市后兑现。三年内未上市的,不予奖励。
四、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市、镇财政奖励给纳税人。
五、市政府各类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为拟上市企业向国家和省申报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为拟上市企业安排技术创新、改造等财政扶持资金。
六、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的上市障碍,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各企业的情况和各阶段的相关政策,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关心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从简、从快、从优给予协调解决,并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
七、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融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上市奖和融资奖。在深交所中小板(包括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奖励600万元,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上市募集的资金总额(包括上市后增发募集的资金)在两年内投资市域范围内达80%以上的,每亿元奖励80万元;80%以下—50%的,每亿元奖励40万元;低于50%的不予奖励。
八、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行政推动,市政府对各镇(区)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含“借壳”上市),奖励企业所在地镇(区)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各5万元;推进企业上市有功的单位负责人适当给予奖励。
九、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扶持政策兑现,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经信、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审核办理。
十、各镇必须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管领导,强化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十一、本意见未涉及事项,由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十二、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