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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今年目标任务:一是完成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95%;二是完成到龄居民养老金发放覆盖率100%。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今年目标任务是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不低于98%。
二、操作意见
(一)资金分担
1.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仍按我区原规定的渠道、方式筹集:(1)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2)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不包括政府保养人员);(3)原老农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所需待遇资金(不含基础养老金)由老农保基金全额支付(区财政负责托底);(4)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完以后还需支付待遇的资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5)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按原渠道、方式筹集,由各镇和征地单位共同承担;(6)各镇与村级的承担比例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区户籍(不含集体户)的学生少儿和其他居民的参保补助由我区负担;我区外地户籍(包括市区集体户)的在校学生,属我区区属学校的,参保补助也由我区负担。
由我区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区、镇分担情况如下:学生少儿参保的财政补贴资金,区管学校学生参保补贴由区级财政负担,其余学校学生参保的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学校属地原则)各半负担。其他居民参保补贴由区级财政与各镇各半承担,各镇与村级负担比例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以上涉及财政补助的资金,开发区自行承担,钱桥街道起新增部分自行承担。
(二)老农保的处理
针对并轨过程中我区部分老农保人员按照政策不能转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为切实维护好此类人员的利益,对此类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由我区按照原政策、原办法执行,即对已经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月发放,对今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老农保领取手续并按月发放,或经本人申请,也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关业务由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办。
此类人员包括:一是同时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已经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同时还在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人员;三是老农保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的,在其10年保证期内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继承人;四是其他按政策不能转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原老农保参保人员(含已享受待遇的人员)。
(三)保险费征收
1.居民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缴费期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参保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委托所属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划卡缴费。
当年到达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可在到龄当月按个人缴费办法提前办理当年缴费手续。
符合补缴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所属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补缴。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本人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个人补缴不享受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
(2)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单位向所属镇劳动保障所确认补助对象,并自主确定补助标准。
(3)政府补贴:对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镇将所承担的补贴资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专户)。由区财政部门将全区政府补贴费用划缴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专户。每月发放的养老补贴,镇在上月30日之前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发放养老金补贴统计表,将资金划入区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区财政配套后统一划缴市级财政专户。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新农合”并入的参保人员收费,由各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实施,原来负责“新农合”参保收费的村级平台与人保系统的村级平台整合办公继续负责。学生少儿参保的业务,由区教育系统负责。其他人员的参保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
财政补助的资金,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统计表,由区财政与各镇按实结算。
(四)上缴保费
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保费缴款,统一使用一个银行帐号[原各镇所开的居民医疗保险收入户],镇劳动保障所向收入户缴款时,需要分别填写进帐单和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能混淆。无收入户的镇,所收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分两张支票,直接缴到市社保中心三楼财务收款窗口。
缴费收据由各镇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保中心财务科领用。
(五)社会保障·市民卡
今年是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制作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两类人员必须先行安排办理市民卡:一是原养老待遇不在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锡州农商行三家银行发放的人员,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通知本人,要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和市民卡,其他参保人员按序办理市民卡。
(六)工本费
我区对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工本费(20元)和“病历卡”工本费(1.30元)实行减免,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学生减免对象指我区所属学校(含幼儿园)具有我区学校学籍的学生、幼儿。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含幼儿园)代办参保手续。
(七)居民养老数据迁移
原我区老农保、新农保、城镇老居民补贴、征地保养人员中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人员信息及相关数据均属于本次数据迁移的范围,各镇劳动保障所要积极配合区人保部门,整理、核对并提供各自老农保和征地保养人员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居民养老数据迁移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八)其他
1.原发放的各类养老待遇,继续由我区负责发放。
2.每月15日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日。
(九)时间要求
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为宣传动员培训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为参保登记、缴费和原四个险种的数据迁移阶段。
三、职责分工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好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工作。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二)区卫生局
负责做好居民医保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配合区人社部门开展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做好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
(三)区教育局
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全区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负责牵头组织教育系统人员培训;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关业务工作。
(四)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并做好镇承担资金的归集,安排好资金的划缴及与市财政部门、社保中心的资金核算工作;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策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2.区委宣传部负责政策的宣传工作。
3.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调查、公示、信息核对的协助配合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参保人员中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的审定。
5.区残联负责参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员的审定。
6.区总工会负责特困救助对象人员的审定。
7.区调解中心、区信访局协助公安分局做好维稳工作。
(六)各镇、街道
建立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班子,特别是配备好素质高、业务强、会做群众工作的村级工作人员;制定各镇实施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的人员界定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进行人员公示,并做好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按要求做好参保人员数据的录入、保费缴纳工作;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七)各村、社区
明确工作人员;在镇劳动保障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资料准备,进行人员公示;协助镇相关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缴费对象的保费收缴工作。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