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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着力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五大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区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由区政府总负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区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各行政职能部门相应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执法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行政调解组织,重点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城建城管、国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行政调解组织的建设。
四、全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的民事纠纷以及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1.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2.依法可以调解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纠纷
3.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发生的争议纠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纠纷;
6.劳动和人事方面发生的争议纠纷;
7.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争议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3.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控制、影响调解结果,平等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争议纠纷及时作出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在文书上同时载明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救济渠道。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启动与受理。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由管理职能的单位职权提出,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征得第三人同意。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组织调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艺术和方法,彰显行政调解的人性化。
4.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室,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同时,积极研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公示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等,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四)联动开展工作。各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化解职权内矛盾纠纷专业性、权威性,突显公正性、实效性。同时,强化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协调,减少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五)规范信息报送。各行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半年向区行政调解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区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总。
(六)严格考核奖惩。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本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行政部门,要通知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追究相应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