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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5号),为深化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林区发展和林农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为依据,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林区生产发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经营原则。先落实林业区划,后进行林改,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2、坚持既深化林改,又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况“一刀切”,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3、坚持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处理好村、组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4、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巩固过去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5、坚持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办事,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处理好维护农民权益与规范运作的关系。
二、改革范围、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
(一)改革范围
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主要内容
落实经营主体“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未到期且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资人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人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知使记载面积与实地面积有出人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2、放活经营权
(1)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除外。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组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3)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3、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4、保障收益权
(1)农户经营承包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补偿。
三、集体林权制改革的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间
年3月前完成长田乡、鱼峰乡试点任务,年4月全面推开,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权改革任务。
(二)具体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现有集体林经营管理状况,充分了解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愿。
第三阶段:明晰产权,核发证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张榜公布。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民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换发初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来抓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1、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和实际困难,为工作开展奠好基、铺好路。
2、建立工作机构。县政府成立岳池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杨光彥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具体工作需要山山调查,块块勘测,以及要制作大量的图、表、册,任务十分繁重,必须有足够的经费做保障。因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
(二)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乡(镇)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和督促。
1、抓好宣传。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是主要受益者,也是林改依靠的主要力量。要通过标语、村组政务公开栏、工作简报等各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及时改革信息,解答改革难题,宣传改革经验,指明改革方向。把改革政策、方式、内容和具体作法传达到农村群众,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他们全面了解改革的意义和好处,使他们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2、抓好矛盾的协调处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涉及现实问题,也会牵涉历史遗留问题,繁琐复杂,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林区的不稳定,直接影响改革的进程。因此,要把山林纠纷的调处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认真对待,分工负责,分级调处。坚持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的矛盾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不出县。在调处工作中,充分发挥林改领导小组、民间调解机构和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
3、健全完善林业档案。确权发证是这次林改的重点工作。所涉及到的林地、林木确权,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都要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并建立专档,妥善保存。林权证是林地使用者和林木所有者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今后处理林地、林木纠纷和经营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一定要认真填写,与图、表、册记载相符,及时发到农户和经营者手中。做到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
(三)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
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教训,针对林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处理好管理与放活的关系,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两条基本准则,坚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防止乱砍滥伐。对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
要把严肃纪律、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改革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