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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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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和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贫困失学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力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部门、组织,积极为城乡社会扶贫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政策,减轻贫困群众的经济负担。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结对救助的捐资助学体制。

二、资助范围及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父母双方下岗的;

2、孤儿,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3、因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致使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

4、所在家庭父母离异等原因,长期跟随他人生活,确实存在上学困难的;

5、所在家庭遭受天灾人祸,经济极其困难的;

6、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革命烈士子女;

7、残疾儿童。

三、基本原则

1、社会性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社会捐资,结对助学,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助学活动;

2、定向性原则。采取单位联户、部门联户、企业联户、党员干部联户的形式,定人定责,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救助。

3、自愿性原则。确定需救助的贫困生或助学项目,要事先征得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不搞硬性摊派。

4、实事求是原则。因地、因户、因人、因事、因时制宜,确定帮扶内容,根据被救助学生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5、持续性原则。政府委托民政和教育部门建立捐资助学机构和机制,使捐资助学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除根据上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捐资助学集中活动外,鼓励社会力量、企业单位、个人随时、随地、随意到指定捐助机构捐赠,以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有效、持续发展。

四、救助方式

1、由学校对全体在校生进行排查,摸清困难学生底数,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

2、建立健全对家庭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教科书费等制度。

3、享受减免学杂费或减免教科书费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0%。

4、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一日捐”、“慈善助学”、“结对助学”等系列活动。

五、工作制度

1、动态管理制度。教办、民政部门,对被救助学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对已摆脱贫困,超出救助学生条件的,取消救助,并另选对象。

2、联席会议制度。镇政府每学期召开一次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活动情况,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年终进行评议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