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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户籍民政工作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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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户籍民政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消除附着在户籍上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的差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同等民主权利,促进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进度安排

(一)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工作。自年月日起,实行同一区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年月日起,实行同一区(县)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年月日起,实行同一县(市)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二)统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补偿政策工作。自年月日起,统一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同时,对我市农村入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退役士兵,享受同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对入伍时系我市农村人口的义务兵或士官,入伍期间土地被征占,其补偿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

(三)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工作。

(四)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低保标准工作。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工作。对暂不具备统一城乡低保标准条件的区(市)县,要按以下进度要求逐步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年月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65%;年月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75%;年月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85%;年月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95%;年月日前,全市实现同一区(市)县内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五)保障城乡居民在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本人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本人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居住地村(社区)选民的登记范围,参与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并参与村(社区)事务民主决策、管理,对村(居)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通力合作,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市民政局要认真开展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搞好调查研究。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深入基层,摸清实情,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思考谋划,加强分析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制定新政策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以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夯实基层基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指导各区(市)县做好城乡低保及“三无”人员救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等工作,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退役士兵、城乡义务兵家庭和城乡居民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四)依法换届选举。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各级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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