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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支持经济监察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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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支持经济监察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信贷投入,促使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一)近年来,金融部门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立足自身的基础和优势,千方百计地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使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金融业自身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银行“慎贷”现象有所显现,经济实体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因此,各金融机构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经济、金融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经济兴、金融活”的观念,用发展眼光看待经营风险,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大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优化信贷结构,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二)支持支柱产业发展。在贷款投向上,各金融机构要继续重点支持的产业,即:轴承产业,特色石产业,金属制品和汽配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纺织服饰产业,医药产业。扩大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总量,在确保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帮助其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促进主导产业做大做强。要确保年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力争年新增贷款总量达到亿元以上,年末贷款余额达亿元,“”产业贷款总量增长以上。

(三)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支持,鼓励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放并购贷款或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促进产业升级。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通过向各上级行争取信贷资金、授信管理等政策上的倾斜,力争全年工业新增信贷总量比上年增长以上。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找准切入点,力争全年用于“三农”领域的新增贷款总量比上年增长以上。围绕全面实施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粮食、胡柚、食用菌、山茶油、蔬菜瓜果、养殖业等农业主导行业,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拓展“抱团贷款”。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业,支持农产品贩销。积极进行信贷支农产品创新,大力发展农户小额贷款,继续完善企业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快推广农房和农业用地抵押贷款,扎实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扩大信贷支农渠道。

(五)扩大助学贷款、消费贷款、低收入农户奔小康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下岗失业人员要简化贷款手续,方便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利率优惠。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积极开展保单质押贷款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培育信贷增长点。力争特殊群体贷款总量增长以上。

(六)做好对外向型经济的信贷扶持。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贷款投放,特别是要积极支持信用等级好,有出口市场,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外经贸、国家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在全县推广出口企业信用保险质押贷款,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打包和押汇贷款融资。对企业信用等级在2A以上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抵押贷款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将贷款额度适当提高,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出口核销手续,出口企业预收货款比例由提高到,力促出口稳定增长。

(七)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信贷管理。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房地产信贷结构调整,增加对经济适用房、中低档住房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投入。增加对建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质)押贷款投入。同时,密切关注和分析辖内房地产市场变化,研究对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力争全年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贷款总量增长以上。

(八)继续做好项目对接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全县重点项目,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等前期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对已确定有意向信贷支持的重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与项目主体联系,做好项目的论证、包装和上报工作,争取项目建设的尽早启动。

(九)推进“绿色信贷”。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型、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发展;大力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风险可控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大对“两高一资”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退出力度。

三、推进担保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拓宽担保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各金融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特点,进一步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抵(质)押的财产范围。原则上,企业的各种有效资产,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都要积极试点和推广用于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要在改进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存货、在建工程、应收账款、仓单提单、保理保函、出口退税账户、股权、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收益权和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新型担保抵(质)押业务。

(十一)提高传统抵(质)押物的抵贷比率。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对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物在贷款中的抵(质)押率,力争提高抵(质)押率以上。

(十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工作,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为充分享受省级及国家级信用担保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关系民生、对就业和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及农户的担保难问题,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贷款实际金额的大小,每年对银行给予奖励。积极鼓励民间创办担保公司,对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增长以上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倍以上、风险管理严密、信誉优良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三)充分发挥县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企业融资的担保作用,放宽担保条件,降低担保费用。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要拓宽反担保抵(质)押物的范围,提高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并实行剩余抵(质)押物反担保,力争提高抵(质)押物抵(质)押率以上,对资产优、信用好、产品适销对路,而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予以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四、完善交流机制,改进金融服务水平

(十四)大力推进效能建设。各金融机构要以效能建设为突破口,公开办事制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优质客户实行贷款营销“绿色通道”,在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有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在县人行、县银监办事处设立金融咨询中心,咨询电话。

(十五)构建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支持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三项”金融工作制度。1、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沟通发展动态与资金供需信息,促进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结合,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2、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听取各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研究破解信贷投放瓶颈措施。3、信贷分析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交流信贷投放计划与投放进度信息,通报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为信贷投放提供基础。

(十六)积极引进异地银行资金与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县内各金融机构与异地银行交流多、人员熟的优势,积极构筑县外资金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异地银行资金。鼓励异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联络处或机构,引进县外金融机构来拓展业务。

五、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十七)贷款银行不需中介机构评估的,可自行出具用于企业融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认同该评估报告有效,给予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对贷款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如果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县内评估机构要在原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个百分点。县内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在原来利率定价的基础上降低。

六、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客户基础信息库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继续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及其对地方经济金融的影响,切实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高度关注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防范大面积企业经营困难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跟踪监测投资项目,做好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引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产生新产能过剩和金融风险。充分依托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挥其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努力维护辖内的金融稳定。

七、建立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十九)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将金融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针对本《意见》精神,专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县财政资金的存放和评先评优上予以倾斜。

八、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并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