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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证移民生活水平尽快得到恢复和提高,扎实推进水库移民搬迁、安排等各项工作。确保库区移民“移得出、安得下、稳得住、富得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策。
一、安置区住房建设方面的扶持
(一)减免相关规费。在移民动迁日前,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的征(收)用和移民新建住房所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县财政、国土、林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报批,并统一办理缓、减、免缴县级(含县级以下)相关规费手续。
(二)移民建房用材等优惠。如移民建房装修需用材,且移民户具备采伐条件的,由县林业部门予以安排采伐指标,作为村民自用材处理。对移民房屋拆迁后的旧屋架(除古民居文保点外)等,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县内流通、出售,并减免相关规费。如运往县外销售的,林业部门免费办理准运证。
(三)金融信贷扶持。县信用联社应按照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要求,在信用证核定的信贷范围内给予及时办贷及优惠服务,并按照信贷政策,积极帮助移民困难户解决部分建房、生产资金。
二、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的扶持
(一)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为方便移民的生产、生活,支持库区移民新农村建设,移民村小区内公共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
(二)电话安装。库区内移民户已安装电话的,由县电信部门在移民村安置点给予复建安装;对库区内未安装电话的移民户,在移民村安置点按每户收取元手续费,工料费(每户元)予以免收。
(三)广播、有线电视安装。库区内移民户已装广播、有线电视的,由县广电部门在移民村安置点给予复建安装;对库区内未安装有线电视的移民户,在移民村安置点由广电部门按每户收取元入户费后予以安装。
(四)电脑网络安装。移民村电脑网络由县电信部门投资安装,并免收工料费。
(五)供电设施安装。移民村供电设施高压部分由县供电部门投资建设,低压线路及表外部分建设费用由县政府承担、供电部门安装。库区内移民户已装电表的,由县供电部门在移民村安置点给予复建安装;对库区内未安装电表的移民户,可向县供电部门申请在移民村安置点给予免费安装。
(六)自来水设施安装及使用。移民村自来水管道、水表及初装费由县政府承担,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对移民户自来水使用实行优惠,按动迁日核定移民人数,由县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无偿用水量吨,超出部分由移民用户按到户价格自行承担,其优惠期限暂定为三年。
三、改善移民就业条件的扶持
(一)构建创业平台。为进一步发挥移民自身产业优势,在安置区附近统一规划建设竹产业加工园区,具体相关工作由镇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建设费用由使用户按规定承担。
(二)减免相关规费。移民年内新办企业和库区搬迁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位于县工业开发区以外的企业),报经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准后,三年内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贴补。
(三)鼓励移民用工。从年起三年内,本县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招收安置移民、实际就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招收安置移民人数以每人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实际就业二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招收安置移民人数以每人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具体认定、兑现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县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人劳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四)加强移民素质培训。积极组织引导移民转产转业,县农办、人劳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应岗位的免费培训服务。
四、库区淹没线上林业管理的扶持
(一)加快林区道路建设。为方便后靠移民和居住在淹没线以上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外迁安置移民回库区管理山林,对具备筑路条件的地段由县林业部门优先予以规划,对公路及林区道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二)鼓励山林流转。鼓励移民对库区山林进行经营权流转,促进山林经营权逐步向经营大户集中。引导和鼓励笋竹加工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做大做强笋竹产业。
(三)山林管理补助。对移民进库区管理山林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具体补助标准为:竹林每年给予移民户每亩元补助;松、杉、杂木、柑桔、板栗等果木每年给予移民户每亩15元补助。库区移民山林的范围、面积及林种性质等认定,由县林业部门根据移民户承包权证和实际情况核定。
五、库区淹没线以上耕地的扶持
(一)库区淹没线以上经详查确定的耕地、园地、旱地,自年月始由县政府按耕地元/亩.年、园地旱地元/亩.年的标准予以租用,其租用期限为年。租用协议签订后,租金中扣除已预测发放到户的每亩元外,其余统一结算到各移民村集体补偿款帐户中。在租赁期内,如政府需征收的,按征收当年政策征收,但需收回未租足年限部分的租金。
(二)桥头至路、省道以下,淹没线以上的部分零星耕地,也按照以上办法处置;林地参照淹没区标准一次性征用。
(三)淹没线以上因建造桥头至坑头西火口公路而使用的耕地,参照淹没区征用标准一次性征用。结算其征用款时应扣回已预测发放到户的每亩元的土地款。
六、其它相关扶持
(一)对移民村实行农业项目扶持优惠政策,优先实施农田水利、商品粮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
(二)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的置换土地部分,其生产用地中约亩的公用道路、水渠、水塘、荒地、河流等土地和相关设施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无偿给移民使用。安置点建设用地中的内河河道及外延二侧3米范围内土地和号主道路面积约亩由县政府给予承担。
(三)库外农业户口嫁入库区内非农户口的,为投亲靠友性质,移民动迁期间允许迁入,但不享受龙政发〔〕号和政发〔〕号文件确定的相关移民政策。在动迁日前迁入的,以动迁日为基准日享受国家补助给移民的相关政策。
(四)及时制订《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由县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