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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经十届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按照“服从规划、集约用地、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采取提前安置和按村庄整治规划要求新建、危房改造等形式,逐步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为城市发展留足空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强化控制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控制各类违章、违法建设,减少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
2、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总体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内的“城中村”;第二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郊村”;第三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根据分类指导原则,当前重点解决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农民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3、坚持节约用地,两限两控原则。必须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加强规划控制,限定对象、限定地域、控制建房面积、控制建房高度。根据现有城市拆迁安置房源、政府承受能力和农村宅基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4、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原则。在规划控制和有序疏导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三、基本政策
1、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该区域内的农村村(居)民、社区居民住房一律不准翻建、扩建、迁建和新建。凡符合危房户、困难户条件的农民,一律采取“自愿申请,提前安置,量力而行,分步解决”的办法予以解决。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政府现有拆迁安置房源情况分步予以解决,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年有关拆迁政策,原有的房产土地同时收归政府所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制定。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郊村”:该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危房户、困难户,按照“服从规划,一户一宅,两限两控,拆旧建新”的办法予以解决。符合住房困难户或危房户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根据其现有宅基地情况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按轻重缓急,逐步安排。各行政村按照村庄整治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坚持建新拆旧、一户一宅的原则,统筹安排建房宅基地。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规划局负责制定。
3、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该区域应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村庄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原则,鼓励群众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政策和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规划控制区和核心区的范围,根据城市规划修编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需调整的另行公布;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标准根据农民住房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需变动的另行公布。
四、基本程序
1、由群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初步审核通过后根据现有条件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提出安排方案,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安排方案须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责任
1、县建设、规划、国土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划控制,加强依法行政,加大规划控制力度,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2、各乡镇必须加强规划控制和土地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及时查处。
3、对规划控制、土地管理、住房安置等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及参与违法建设、妨碍公务等行为的党员干部,县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县政府决定成立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负责解决规划控制区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协调督查和考核。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各乡(镇)、村要严把审核关,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土地管理、规划控制工作的氛围。各相关部门、乡镇都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