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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贮藏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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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贮藏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贮藏中心(以下简称贮藏中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总体规划和土地贮藏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弥补安顿、房屋拆迁弥补安排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依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藏、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定土地贮藏政策,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确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土地贮藏模式。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贮藏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贮藏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贮藏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贮藏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土地贮藏年度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贮藏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贮藏计划和原有建设用地贮藏计划;

(二)根据贮藏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贮藏和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贮藏库,扩大土地贮藏量,发明净地出让条件,为政府提供可支配的土地资源;

(三)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贮藏资金;

(四)对贮藏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1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2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贮藏土地的行为;

3管理和维护贮藏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农作物、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

4加强与城区周边的镇、村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收储前的信息;

5对危险地块采取平安维护措施,设置警告牌。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土地储藏的实施

第八条土地贮藏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目标编制。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贮藏范围:

(一)政府依法征收后尚未出让的乡村批次用地和用于经营性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

(四)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藏的土地。

第十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娱乐、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因实施乡村规划需要收购的土地;

(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六)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土地;

(七)乡村规划区内零星土地;

(八)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十一条属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依照以下顺序予以收购储藏:

(一)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向贮藏中心申请收购。

没有土地使用证权书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权属。

(二)实地勘察:贮藏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贮藏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弥补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四)方案报批:贮藏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编制收购土地单宗财务预算表,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贮藏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弥补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弥补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贮藏中心书面通知产权登记部门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

(六)收购弥补:贮藏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弥补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弥补费用。

(七)权属变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弥补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贮藏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管理、房管部门申请料理权属变卦登记手续,交付土地,纳入国有土地贮藏库登记管理。

(八)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储藏的必需依法料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并按以下顺序操持:

1.贮藏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料理选址意见书,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同时报送贮藏土地利息预算书;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资料依法组织用地报批;

3.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批准后,贮藏中心负责按编制的贮藏土地利息预算书交纳相关规费,并同时做好征地弥补安排工作;

4.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与贮藏中心签订供地协议,纳入土地贮藏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弥补规范确定方式: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原用途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土地转让申报价格予以弥补。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藏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弥补费,由贮藏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贮藏土地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弥补,按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通过协商或者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土地使用权不再弥补。

第四章土地贮藏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贮藏资金,指由财政注入贮藏中心的资金和拨付的供应宗地成本补偿,以及贮藏中心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资产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开发整理、贮藏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贮藏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策、贮藏中心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贮藏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土地贮藏资金计划包括土地贮藏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贮藏中心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资产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土地贮藏资金同步纳入政府债务计划管理。

贮藏中心年初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贮藏计划,编制年度土地贮藏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

土地贮藏资金年度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贮藏资金应当以财政投入为基础、金融机构贷款为主体、社会融资为补充多渠道筹集。

财政投入指由财政部门安排并拨入开发土地的资金。

银行贷款指贮藏中心为实施土地储藏,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资产向金融机构借入的信贷资金。

社会融资指依照国家规定通过金融机构,采取委托贷款、发行土地贮藏信托和债券等形式募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土地贮藏资金的管理应当以资金平安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计划,保证贮藏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利息费用,增加土地收益。

土地贮藏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收购贮藏土地事项的支出。

第二十条贮藏土地使用权依法供应后,土地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土地出让总价款2%核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并按土地纯收益总额20%计提土地贮藏发展基金。

第五章贮藏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贮藏中心应当建立土地贮藏库进行贮藏土地台帐管理,做好进库出库土地的登记,对进入贮藏库的土地实施动态管理。

贮藏中心对已储备的土地,可以向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贮藏土地供应前,贮藏土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清除、土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贮藏土地供应前,贮藏中心可以依法将贮藏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短期抵押、出租,进行前期利用,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期利用土地收益纳入土地贮藏资金。

第六章贮藏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贮藏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贮藏土地供应信息。

第二十六条贮藏中心应当对拟供应土地的收储、前期开发利息进行测算,参照赣财综字2号文件编制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贮藏土地的利息支出包括:

(一)弥补支出

弥补支出是指贮藏中心依法收购征用土地时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弥补。弥补支出包括征地弥补费(含土地弥补费、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弥补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弥补费、拆迁弥补费等。

(二)开发支出

开发支出是指贮藏中心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实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三)税费支出

税费支出是指储备中心在收购征用或者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

(四)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贮藏中心为收储土地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贮藏中心应当在贮藏土地依法供应后十个工作日内,参照赣财综字72号文件编制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表,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贮藏土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的用地类型外,必需在土地市场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二十九条贮藏土地属经营性用途和工业项目用途的必需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贮藏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符合贮藏条件,但是土地使用权人未经贮藏中心收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料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违规料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贮藏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贮藏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弥补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可以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三十三条有关土地收购储藏、贮藏土地的利用和土地供应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贮藏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贮藏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