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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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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公安、发改、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卫生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此次文件精神,对小城镇规划审批、区划调整、土地流转、劳动用工、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治理、社会保证等及时调整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广泛开展宣传。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掌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呈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证、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配套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外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证、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与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防止造成稳定隐患。

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此次户籍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掌握社情。并制定相关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促进人口有序流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依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别。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向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总体设计。设置准入规范。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

2.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接受力和资源承载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出现乡村贫民窟现象。防止农民流离失所。

3.完善保障。建立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待遇不变、生活得到保证。

4.综合配套。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

5.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积极发明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机制和宽松环境。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增长规律。

三、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继续依照省人民政府发13号文件精神。继续出台一系列惠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全市所有乡(镇)以及洎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全面放开。自己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料理城镇常住户口。

1.对“合法固定住所”政策界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自购房(含商品房、房改房、存量房)单位公房以及出租私房。但为防止政策上的漏洞。>

2.对“稳定就业或生活来源”政策界定。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合法人均收入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线标准。

(二)中专和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应聘与否。

(三)凡属我市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允许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凡在城镇投资守业人员。

(五)城镇购买店面或成套商品房的允许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在所在城镇料理常住户口。

(六)三投靠”准入条件

1夫妻投靠”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派出所。

2子女投靠父母”取消年龄限制。父母居住地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取消年龄限制。

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均可在赡养或抚养人居住地落户。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