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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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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4号)和《(上级县)县委办公室、(上级县)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中级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08]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推动多种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巩固、健全和发展

健全完善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燕尾服,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健全以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司法所为纽带,以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基础,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民调委牵头,县民调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积极支持,在相州、九台、郭家屯3处乡镇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年内23处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刻制公章,挂牌办公,规范运作。工配齐配强人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担任,司法所长、信访办主任任副主任,经管、土地、民政、派出所、法庭、计生、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级调委会,对全县村(居)调委会人员在认真摸底排队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将那些文化高、群众威信高、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人员吸纳到调委会中,调委会调解员200户以上的村(居)要达到3至5人,200户以下的要达到3人,每50户设立一名纠纷信息员。调委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要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桌、椅、橱、法律书籍等设施。村里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经费,用于支付调解人员报酬和其他开支,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乡镇调委会要于设立后十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报县司法局备案;村级调委会要于设立后十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所在乡镇司法所,同时抄报县司法局备案,此后人员如有调整变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备案单位。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要根据中央、省和(上级县)县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建立新机制。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涉及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日常生活中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同时,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作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坚持乡镇每个月,村(居)每半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排查出的纠纷,实行分类调处,及时解决,造册立档。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在一段时期内,进行集中排查调处。要把广泛开展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要不断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规范纠纷受理程序。实行村级调委会首调负责制,即矛盾纠纷一般先经村级调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村级调委会应出具证明移送乡镇调委会调解。村级调委会受理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1、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进行调解的;2、发现纠纷主动进行调解的;3、乡镇调委会交办的。乡镇调委会受理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1、村级调委会移送的;2、发现纠纷主动进行调解的;3、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4、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直接申请调解的。二是加强调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关系。相关调委会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乡镇调委会工作,涉及哪个方面的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调委会工作,真正实现联防联调,增强实效。三是规范调解文书制作。各级各类调委会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发通(2002)119号文件《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四是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在对原有各种调解制度进行清理的同时,进一步修订完善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指导培训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分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只要提供不出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支持,并直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只要提供不出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直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3、双方对调解协议均无异议,一方起诉请求履行,人民法院直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纠纷的部分内容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上述三种情况及规定,确认该部分内容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新内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切实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种与人民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新型民事审判机制,为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五、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按照中办发[2002]23号、鲁办发[2008]4号、潍办发[2008]20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调整充实调解队伍,确保把那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逐步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县民调委牵头,县法院、县司法局各级配合,于今年底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轮训,重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结业时进行业务考试,合格者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作为履行职务的有效证件。今后,县里每年举办一期全县各级调委会主任培训班。各乡镇每年也要举办培训班,对本辖区的调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同时,基层派出法庭要结合自身职能,采取每月一次组织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和聘任他们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同时,要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认真探索并不断完善调解主任职业化、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工作,不断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晨

六、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燕尾服,关键在领导。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一起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县民调委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领导管理职责,切实把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特别是乡镇财政部门要为乡镇调委会每年拔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调解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需要。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不断提升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定的基础。关于对2008年落实党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