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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护文化遗产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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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护文化遗产实施意见

XX县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对于挖掘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大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AA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AA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A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的大规模建设,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重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一些文化遗产信息永久性消失。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方针: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1.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考核。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纳入我县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成立XX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县法制办、民宗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工商局、文联等单位为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商讨。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下设县文物保护管理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对文化遗产的评估、保护、管理、维修、利用等工作。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制定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等规章制度。出台《XX县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腾迁安置管理办法》、《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XX县古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业制度和规范,完善《XX县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使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制度。健全文物执法监察队伍,积极探索文物执法体制改革思路,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县公安局要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县文物收藏管理部门。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

1.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文化事业费中切出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落实日常管理经费,将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2.加强保护管理机构与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的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充实和加强专职保护人员力量。引进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着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特别是文物和古籍保护、管理、修复等方面的人才。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制订保护规划。

1.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登录资料,上报及公布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调整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用地保护规划。

2.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将所有用地保护规划及“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3.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坚持“建设未动、文保先行”的原则,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重大工程例会必须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提供建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本县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平整、宅基地复耕时,建设单位要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积极配合,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在项目选址(含矿山开发、砖瓦厂取土)立项论证时,应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议。由此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预算。

(二)完善保护体系,推进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建设。

开展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申报推荐工作,贯彻“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方针,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为推进建设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评比,展现XX丰富的文化底蕴,打响历史文化品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同时,认清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整合馆藏资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馆建设步伐。尽早建设新博物馆,鼓励我县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2.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尤其加大对近现代和当代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及民俗文物的征集力度。

3.提高展览展示水平,引进、举办更多精品陈列展览。博物馆、纪念馆每年推出的临时展览总数要达到10个以上并逐年增加,展览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内外博物馆的友好交流活动。

4.整合博物馆、纪念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纪念馆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在人员、信息、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断扩大博物馆、纪念馆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拓展博物馆、纪念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功能,使其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加强对民间收藏的指导与服务,鼓励支持合法的民间收藏。加强国有文博单位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合作与交流。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加大文物市场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倒卖出土文物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加强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库工作。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后续工作,创建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分布图、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建立全县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社团(队)、民间艺术之乡(村)及民间艺术门类数据库。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逐步覆盖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数字网络。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保护的建章立制工作。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建立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标准和制度;编制“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作名录,争取有更多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非遗名录。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都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提升百叶龙、狮舞、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形成在国内独树一帜、具有XX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认定、保存、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与交流工作。利用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结合实际,建设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开展传习活动,设立政府津(补)贴,除上级政府给予的津(补)贴外,县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给予1000~3000元/年的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试点)、传承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给予4000~100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利用工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培植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五、加强古籍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对全县古籍文献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书籍情况。普查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认真整理、科学编目,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全县古籍联合目录;鼓励将民间收藏的古籍在县图书馆登记、定级、着录。

(二)增加古籍藏量。县古籍保护中心设立专项采购经费,积极采购、征集我县地方历史文献。

(三)完善古籍保护制度。建立《XX县珍贵古籍名录》,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四)加强古籍整理、研究和利用。建立全县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建设,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载体,积极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结合每年的国家“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有关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宣传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组织发动新闻媒体围绕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和传承等问题进行探讨和报道,引导和培养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和热爱,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行动。

(三)科学制订计划,编辑出版宣传XX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书籍和刊物,使XX在全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起示范作用,进一步扩大XX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四)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拓展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领域,完善参与制度,提升参与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强化文物使用单位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确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