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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条件;开采矿产资源的报批程序;开采矿产资源的收费管理;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责任要求;其它;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制定的开采计划、有利于发展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证件或经村民通过且经区鉴证的合同书、开采前必须经村民表决、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由区办事处招投标、国土部门统筹、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报经市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同意、开采矿产资源的出让费包括矿产资源估值和城市设施维护费两部分、开采矿产资源出让费的分成、矿产资源开采者须向区缴交一定数额的开采矿产资源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标准按中标价的30%收取、矿产资源开采者还须向市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等费用、负责垦复、治理,接受市、区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停止开采的情况等,具体材料详见: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无论爆石或取土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国有性质。为加强对我区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制定的开采计划。
(二)有利于发展国家、集体、私人(含外商投资者)三者合理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具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证件或经村民通过且经区鉴证的合同书。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报批程序
(一)各社区经营、转让矿产资源的(不含个人取土平整),开采前必须经村民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向区办事处(附表决记录、开采范围地形图)提出申请。
(二)区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
(三)区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区办事处招投标、国土部门统筹,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经“招、拍、挂”形式,确定开采者和开采出让费。
(四)开采者应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爆石、取土申请书。
2、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3、开采规划设计文件(开采规模、表土剥离范围、用地数量、开采深度、排土场、开采年限、年产量、机械化程度、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垦复计划、设计总平面及剖面图等)。
4、可行性报告(有开采计划方案,即生产规划和垦复清场治理计划,生产安全措施等)。
5、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开采者申请材料报经市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同意后,方能开采。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收费管理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出让费包括矿产资源估值和城市设施维护费两部分。资源估值在“招、拍、挂”过程中依法确定,城市设施维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1、取黄泥的,以实际测量乘以松散系数的90%计算土方量,收取1元/立方米;挖取黄泥的,不得运出本区。
2、取陶泥的,以实际勘测面积计算,收取2万元/亩。
3、爆石的,以经联社与开采方所订合同之面积数计算,由区办事处委托测量公司核定开采方数后,收取2.5元/立方米,如发现有超出的,按3倍金额计收。
(二)开采矿产资源出让费的分成。经“招、拍、挂”确定的资源估值由区与相关社区(经联社)各半分成;城市设施维护费按7:3的比例由区与相关社区(经联社)分成,区收取的7成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经联社收取部分专款专用于村政建设。
(三)矿产资源开采者须向区缴交一定数额的开采矿产资源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标准按中标价的30%收取。开采完毕后,按有关要求经检查验收合格和开采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精神的,退回保证金给开采方,否则将在保证金中扣减相关连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再予追收。
(四)矿产资源开采者还须向市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责任要求
(一)因爆石、取土破坏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必须按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垦复、治理,接受市、区主管部门验收。
(二)对违反本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国土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限期垦复、停止开采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晨
(三)爆石、取土因生产活动而导致污染、影响、危害周围群众正常生活、工作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开采等处罚。
五、其它
(一)本意见发出前已开采的项目,合约期满后不再续期,修复工作按审批单位要求实施。
(二)合约期未满的开采项目,如经市、区相关部门核查,发现开采项目超过审批的范围,必须立即停工并终止合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追缴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城市设施维护费等,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对不属于经营、转让矿产资源,而是各社区(经联社)自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需经村民表决通过并报区党工委同意,不需收费和进行“招、拍、挂”等程序。
(四)凡属私人有证土地开采的,必须先报区办事处再转报市国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本区其它规定如与本意见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